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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新旧对照解读之五:合同协议书之项目经理(第五条)/王冠华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新旧对照解读之五:合同协议书之项目经理(第五条)

王冠华

一、新旧合同条文对照

GF-2013-0201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__。
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协议书中没有关于“项目经理”的规定;《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五、项目经理”属于新增的内容。

GF-1999-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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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解读

(一)关于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根据《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第1.1.2.8条规定,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在合同协议书“承包人项目经理”后的留白处填写的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为防止挂靠、转包或违法分包等情形的发生,保证建设工程顺利实施,实现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成本管理等各项目标,《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第3.2节相关条款进一步增加了“项目经理”的规定。
建设工程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关于项目经理的职责权限,原建设部1995年1月7日颁布施行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建建[1995]第1号)第八条规定,“项目经理在承担工程项目施工的管理过程中,应当按照建筑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与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项目承包合同,并在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范围内,行使以下管理权力:1.组织项目管理班子;2.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身份处理与所承担的工程项目有关的外部关系,受委托签署有关合同;3.指挥工程项目建设的生产经营活动,调配并管理进入工程项目的人力、资金、物资、机械设备等生产要素;4.选择施工作业队伍;5.进行合理的经济分配;6.企业法定代表人授予的其他管理权力。”为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保证工程质量安全,2014年8月2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建质[2014]123号),要求施工企业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经理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项目经理履职不到位的,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按照规定程序更换符合条件的项目经理;要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经理履职情况的动态监管,在检查中发现项目经理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同时根据《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对相应违法违规行为实行记分管理,行政处罚及记分情况应当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上公布。可见,作为承包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上具有人、财、物等方面全方位的管理权限,对于履职不到位的,不仅需要纠正,而且要受到相关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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