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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新旧对照解读之五:合同协议书之项目经理(第五条)/王冠华(6)

(三)从项目经理部与施工企业的关系分析对外民事行为效力与法律责任

项目经理部与施工企业在实践中存在四种关系,从内部关系是否违法的角度,可分为两种情况:第一,项目经理部由施工企业外的人员负责,与施工企业没有隶属关系,只是借用施工企业的资质承揽工程、组织施工。借用方式可以是挂靠、转包、违法分包、内部承包等。认定借用施工企业的资质的关键不是形式,而是在实质上项目经理部的负责人即项目经理是否为施工企业的员工。在此情形下,项目经理部只是一个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第二,项目经理部为施工企业的内部机构,项目经理是企业内部员工。项目经理部可以与施工企业签订内部承包合同,也可以不签。
根据上述项目经理部与施工企业两种不同关系,以及项目经理部对外签订的两种类型的合同,项目经理部(或项目经理)对外民事行为的效力及法律责任可以类型化为以下四种情形进行分析[3]。

1.作为施工企业内部机构的项目经理部以建筑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如果项目经理部为施工企业的内部机构,则合同双方为发包人和承包人(施工企业),合同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由于项目经理部是施工企业内部机构,项目经理也是施工企业的内部员工,项目经理的所有对外行为均属职务代理行为,故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也无诉讼主体资格。施工企业享有合同项下权利义务,对外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2.没有资质的项目经理部借用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如前述,借用资质行为为我国现行法律明令禁止,因此,没有资质的项目经理部只是一个实际施工人,它与发包人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因此,项目经理部只能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提起诉讼,或者以发包人为被告在其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主张权利,依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对竣工且验收合格的工程请求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同时,项目经理部要对不合格的工程承担修复责任和费用,以及根据《建筑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承包人(出借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作为施工企业内部机构的项目经理部与除发包人以外的个人或单位签订合同

这种情形下,如果施工企业有明确授权,由于项目经理部是在施工企业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合同,故系职务行为,合同的权利义务归于施工企业;如果施工企业没有明确授权,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是概括授权,故亦为职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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