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辖区执业之规定的理解和检讨及反思(Ca) —— 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8条第2项/曹纳新(江苏无锡)(7)
就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诉讼代理执业权而言,在行政区划内未登记的当事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成为其诉讼代理人时,“属人管辖”无法解决诉讼执业权;在“属地管辖”中, 在于《法释〔2015〕5号民诉解释》第88条第2项的规则中的要件是当事人,不包含法律事实发生地。而“辖区空间管辖”的空间方位,恰恰即能够弥补“属人管辖”中当事人没有户籍记录且连续居住不满一年和公民就医住院的的情形,又能够包含“属地管辖”中的空间地域,且又与以法律事实发生地和结果地为依据的“属地管辖”不产生冲突。
( 篇幅所限,本文在本网刊登分三部分,本部分为Ca,未完待续详见C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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