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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刑事诉讼制度考/张爱武(9)
3)宋代的死刑执行制度。宋代对死刑的执行规定了复核和复奏两个前置程序。关于死刑的复核在本文第七部分已经论述,这里只介绍一下宋代的死刑复奏制度。我国古代关于死刑的复奏制度在唐代最为完善,宋代由于种种原因无法恢复唐代的旧制。宋初真宗和仁宗年间,曾反复讨论恢复死刑复奏制度,但因为担心淹延刑禁而没有在全国实施,只是在京师地区维持了死刑的一复奏制度。究其原因 ,有学者认为有方面:一是宋代的案件积压情况严重;二是宋的统治者已经扩大了对疑虑可悯案的奏裁范围,将应该宽贷的死刑案在奏裁时加以解决,而对于证据确凿的死刑案则没有必要向中央复奏。因此认为宋代的统治者缩短死刑复奏的程序减缓了刑狱淹滞的压力,是宋代统治者适应历史发展趋势而采取的变通措施。 对此笔者认为将案件积压作为减少死刑复奏的原因不能自圆其说,宋代的案件较唐代而言多是事实 ,但是将作为刑罚制裁中最严厉的措施的死刑放宽其执行限制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案件增多的引发原因之一。

结束语
对我国古代诉讼制度的研究,一方面可以了解我国诉讼制度的发展与变化,另外我们不可以忽略的是古代的某些做法读我们今天的司法改革仍然具有一定的参考甚至是借鉴意义。相对于我国理论界对唐代法律制度的关注来说,宋代的法律制度及其价值被理论界在一定程度上轻视了。当然对古代制度的考察除了需要有一定的法律常识外还需要对古代的相关资料有一定程度的占有甚至是吸收,对于这一点,我自认不足,所以本文的相关资料大多是一些二手资料,在资料的真实性上似乎有一定的问题。不过本文尽量在收集的资料上详尽的概括宋代的刑事诉讼制度,并在诸如强制措施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还有一点需要说明的是,本文的基本框架是建立在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基础上的,这样的考虑主要是从现代的学者研究以及与现代制度比较的有利性的角度出发的,至于这样的构建是否适合当时的具体情况还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也是本文没有加以叙述留待以后解决的问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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