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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辖区执业之规定的理解和检讨及反思(Cc)—— 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8条第2项/曹纳新(江苏无锡)(4)

由于各地的不同标准,无疑又促成了辖区标准的多元化,在实务操作中将发生难以避免的冲突问题。如,以地级市为辖区的A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作为位于该市B区的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到外省以非地级市为辖区的法院代理诉讼时,如何判断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诉讼代理执业权?由于当事人的委托权属于私权且基于信任和其所在地区的辖区界定作出委托,而案件登记受理法院基于自身所在地区的标准作出否定,人民法院是否损害了当事人的权利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权?此情形下,基于不同的辖区界定,是否需要借鉴国际私法的处理方法以解决辖区代理的冲突?特别要说明的是,在诉讼时效届满临近日,由此发生诉讼时效超过,是否属于时效中止事由?

第五、司法实务中,辖区证明地出具面临的一些问题

根据原乡镇法律服务所的组建设立和具有的行政管理职能,“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所要证明的内容是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作为诉讼代理人执业时,当事人一方所处的位置正处于对聘用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负有管理和监督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行政管辖区划内。那么,此情形下,下列问题如何处理:
① 出具证明的主体是谁?是政府,还是由群众自治组织,如,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会,或者由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出具证明?
② 若由政府机关出具辖区证明,此情形下,由哪一政府部门出具?
③ 如果当事人不在主要办事机构的所在地的行政管理机关登记,而是在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法人或者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是否应当必须由注册或者登记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他主体出具辖区证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行政管理机关是否可以出具证明?此情形下,由哪一家行政机关或者其他主体出具?以及行政管理机关以外的群众自治组织或者社会团体是否可以出具证明?与此同时,此情形下,如何确定属于符合司法解释的适格代理人?是由登记或者注册地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还是由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还是二者都可以,由当事人抉择。


五、结束语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的创建初期,弥补了当时我国律师制度恢复之初存在的律师数量难以满足大量基层法律服务需求状况,在维护社会稳定、普及国家法律制度和促进经济发展中发挥了显著的作用。但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队伍的发展也可谓一波三折,极不平坦。由于当初的时代背景和较低的准入条件,与后来的国家的法制发展不相适应,影响了整支队伍的发展建设。直至2000年12月24日司法部组织了首次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此次考试也是至今唯一的一次全国性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统一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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