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辖区执业之规定的理解和检讨及反思(Cc)—— 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8条第2项/曹纳新(江苏无锡)(5)
而后出台的我国《行政许可法》,又规定: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或资质的行政许可由法律或行政法规确定,致使司法部规章再无权就公民资质资格授予行政许可。2004年5月19日国务院以《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取消了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行政许可项目,后又于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再次保留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许可。国务院保留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行政许可却并未出台相应的配套措施,使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仍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甚至于2007年1月11日司法部部长吴爱英签发了《司法部关于<停止基层法律工作者注册执业>的通知》,通知要求自2007年4月停止基层法律工作者注册。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修订稿。修正了《律师法》自1997年1月1日施行以来的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专属于律师业务的规定,解除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作为诉讼代理人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法律障碍。后经各界人士的共同努力,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诉讼代理人资格,最终被确定在2012年8月31日的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中。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民事诉讼是作为律师代理之外的公民代理的一种形式,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与律师并列为诉讼代理人,就其诉讼法律地位而言,是仍然作为公民代理,还是成为一种独立的代理人类型尚需进一步研究。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是一支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服务队伍,自创建之始,坚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同我国的改革开放不断深化和法制建设相适应。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与律师并列为诉讼代理人,再一次表明,中国在法治建设方面,积极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但决不照搬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2014年10月23日,在中国共产党的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上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强调,加强法律服务队伍的建设,其中就包括发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 。
参考文献(略)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