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实务研究系列之三:PPP项目融资方和政府监管/王冠华
PPP实务研究系列之三:PPP项目融资方和政府监管
王冠华
PPP项目融资的融资方,是指为PPP项目提供建设和运营所需资金的主体,通常为社会资本方、商业银行、多边金融机构(如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政策性金融机构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保险、信托)、各类基金,等等。有时承包商、原料供应商等PPP项目其他参与主体“垫资”实施PPP项目建设时,也可视为PPP项目融资的融资方。另外,虽然PPP项目融资是PPP项目公司或者社会资本方的责任和义务,政府不应为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的融资提供担保。但根据PPP项目合同的约定,政府方仍需要承担PPP项目的部分融资义务如股权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共同组建项目公司时)、支付运营补贴等,或者为PPP项目融资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也会成为PPP项目融资的融资方。此外,PPP模式能否成功运作的关键之一在于政府是否发挥了良好的监管作用。为实现PPP项目建设或运营的可持续性,尚需要政府对PPP项目融资实施有效监管。
一、融资方权利的安排
根据建设规模和融资需求等的不同,具体PPP项目融资可以采取股权投资方式,可以采取债权融资方式,也可以采取股权投资和债权融资相结合的方式。就债权融资方式而言,融资方既可以是一两家金融机构,也可以是由多家银行或金融机构组成的银团,具体的债权融资方式可以是贷款,也包括债券、资产证券化,等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2014年12月2日)指出,“鼓励金融机构提供财务顾问、融资顾问、银团贷款等综合金融服务,全程参与PPP项目的策划、融资、建设和运营。鼓励项目公司或合作伙伴通过成立私募基金、引入战略投资者、发行债券等多种方式拓宽融资渠道。”
为了保证项目公司能够顺利获得融资,在PPP项目合同中,通常会规定一些保障融资方权利的安排。融资方在提供融资时最为关注的核心权利包括:
(一)融资方的主债权和担保债权
如果PPP项目公司以项目资产或其他权益(例如运营期的收费权)、或社会资本以其所持有的与PPP项目相关的权利(例如其所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为担保向融资方申请融资,融资方在主张其担保债权时可能会导致PPP项目公司股权以及PPP项目相关资产和权益的权属变更。因此,融资方首先要确认PPP项目合同中已明确规定社会资本和PPP项目公司有权设置上述担保,并且政府方可以接受融资方行使主债权或担保债权所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以确保融资方权益能够得到充分有效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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