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实务研究系列之三:PPP项目融资方和政府监管/王冠华(2)
(二)融资方的介入权
由于PPP项目的提前终止可能会对融资方债权的实现造成严重影响,因此融资方通常希望在发生PPP项目公司违约事件且PPP项目公司无法在约定期限内补救时,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在PPP项目提前终止前对于项目进行补救。为了保障融资方的该项权利,融资方通常会要求在PPP项目合同中或者通过政府、PPP项目公司与融资方签订的直接介入协议对融资方的介入权予以明确约定。
二、政府方对PPP项目融资的的义务
在PPP项目运作过程中,政府方对PPP项目融资需要承担的义务主要体现为政府方在PPP项目全生命周期过程中的财政支出责任。根据2015年4月3日财政部印发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财金[2015]21号)“第二章 责任识别”的相关规定,这一责任主要包括股权投资、运营补贴、风险承担、配套投入等。
(一)股权投资支出责任
股权投资支出责任是指在政府与社会资本共同组建项目公司的情况下,政府承担的股权投资支出责任。如果社会资本单独组建项目公司,政府不承担股权投资支出责任。
(二)运营补贴支出责任
运营补贴支出责任是指在项目运营期间,政府承担的直接付费责任。不同付费模式下,政府承担的运营补贴支出责任不同。政府付费模式下,政府承担全部运营补贴支出责任;可行性缺口补助模式下,政府承担部分运营补贴支出责任;使用者付费模式下,政府不承担运营补贴支出责任。
(三)风险承担支出责任
风险承担支出责任是指项目实施方案中政府承担风险带来的财政或有支出责任。通常由政府承担的法律风险、政策风险、最低需求风险以及因政府方原因导致项目合同终止等突发情况,会产生财政或有支出责任。
(四)配套投入支出责任
配套投入支出责任是指政府提供的项目配套工程等其他投入责任,通常包括土地征收和整理、建设部分项目配套措施、完成项目与现有相关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对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配套投入支出应依据项目实施方案合理确定。
三、参与PPP项目的其他主体对PPP项目融资的的义务
参与PPP项目的其他主体包括承包商和分包商、原料供应商、专业运营商、保险公司以及专业机构等,通常情形下,这些主体并不负有PPP项目融资义务,但在实质上,某些主体可能会承担PPP项目融资义务,或者社会资本方(或PPP项目公司)会将部分PPP项目融资义务“转嫁”给某些主体,特别是承包商和分包商、原料供应商等。在承包商和分包商、原料供应商等其他主体“垫资”实施PPP项目建设时,该等“垫资”实际是帮助社会资本方(或PPP项目公司)解决临时性的正常资金需求,相当于向社会资本方(或PPP项目公司)提供了过桥资金或者债权融资,故从这个角度讲,承包商和分包商、原料供应商等其他主体应视为PPP项目融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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