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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实务研究系列之三:PPP项目融资方和政府监管/王冠华(3)

四、政府方对PPP项目融资的的监管

在PPP项目中,政府方需要同时扮演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和公共产品或者服务的购买者;在共同组建PPP项目公司时,政府和社会资本双方需要共同签署PPP项目合同,用于约定项目合作内容和双方的基本权利义务,由此决定了政府方对PPP项目融资监管有行政监管和协议监管两种基本方式。

(一)政府方的行政监管

现阶段政府方对PPP项目融资的行政监管的规定散见于相关规范性文件中,且规定得比较原则和简单,政府方的行政监管规定主要如下:。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2004年7月16日)第二条第(七)项规定,“规范企业投资行为。各类企业都应严格遵守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不得投资建设国家禁止发展的项目”;第五条第(二)项规定,“建立健全协同配合的企业投资监管体系。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质量监督、银行监管、证券监管、外汇管理、工商管理、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管,凡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不得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在建设过程中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部门要责令其及时改正,并依法严肃处理。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事中和事后监督检查,对于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的项目,以及不按规定履行相应核准或许可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要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审计机关依法对国有企业的投资进行审计监督,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建立企业投资诚信制度,对于在项目申报和建设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违反法律法规的,要予以惩处,并公开披露,在一定时间内限制其投资建设活动。”作为企业投资活动,PPP项目融资接受政府方的行政监管时应遵守上述规定。
2.《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2014年11月16日)规定:“(三十一)健全风险防范和监督机制。政府和投资者应对PPP项目可能产生的政策风险、商业风险、环境风险、法律风险等进行充分论证,完善合同设计,健全纠纷解决和风险防范机制。建立独立、透明、可问责、专业化的PPP项目监管体系,形成由政府监管部门、投资者、社会公众、专家、媒体等共同参与的监督机制。”
3.《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2014年11月29日)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项目履行行政监管职责,重点关注公共产品和服务质量、价格和收费机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劳动者权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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