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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实务研究系列之三:PPP项目融资方和政府监管/王冠华(4)
4.《财政部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112号,2014年11月30日)第三条第(四)项规定,“对PPP示范项目实施全生命周期监管,定期组织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应作为定价调价的重要依据,保证公共利益最大化。”
5.《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2014年12月2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转变职能,合理界定政府的职责定位。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对转变政府职能、提高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政府要牢固树立平等意识及合作观念,集中力量做好政策制定、发展规划、市场监管和指导服务,从公共产品的直接‘提供者’转变为社会资本的‘合作者’以及PPP项目的‘监管者’。”
6.《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14]156号,2014年12月30日)第二条第(三)项,“维护公益。建立履约管理、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监管架构,优先保障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PPP项目合同中除应规定社会资本方的绩效监测和质量控制等义务外,还应保证政府方合理的监督权和介入权,以加强对社会资本的履约管理。与此同时,政府还应依法严格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建立健全及时有效的项目信息公开和公众监督机制。”
7.《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水污染防治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财建[2015]90号,2015年4月9日)第四条第(三)项,“加大评价及监管力度。地方各级财政、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组织实施,积极统筹协调,研究建立议事协调及联审机制,有力有序推进。省级财政、环境保护部门建立对PPP项目的实施监督机制。”
8.《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通知》(财综[2015]15号,2015年4月21日)第五条第(六)项规定,“建立监管和绩效评价机制。政府对公共租赁住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运作、服务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率等进行全过程监管和综合考核评价,认真把握和确定服务价格和项目收益指标,加强成本监审、考核评估、价格调整审核,引入第三方进行社会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示,并作为项目价格、政府补贴、合作期限等调整的依据。”
9.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经国务院同意联合发布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年4月25日)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国土、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能源、金融、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领域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规章、政策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价格、能源、金融监管等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特许经营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各有关部门参加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部门协调机制,负责统筹有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协调特许经营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三条规定,“项目提出部门依托本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建立的部门协调机制,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国土、环保、水利等有关部门对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实施方案可行的,各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别出具书面审查意见。”“项目提出部门综合各部门书面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审定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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