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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实务研究系列之三:PPP项目融资方和政府监管/王冠华(6)
14.财政部《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6]85号,2016年9月24日)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享受以奖代补政策支持的PPP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和财政部等部门出台的一系列制度文件,科学编制实施方案,合理选择运作方式,认真做好评估论证,择优选择社会资本,加强项目实施监管,切实保障项目选择的适当性、交易结构的合理性、合作伙伴选择的竞争性、财政承受能力的中长期可持续性和项目实施的公开性。”
15.《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林业局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林业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16]2455号,2016年11月21日)第三条第(五)项规定,“落实监管责任。政府方及政府相关部门应根据PPP项目合同及有关规定,对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履行PPP项目融资及建设责任进行监督。发展改革和林业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督促社会资本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认真履行投资经营权利义务,并由项目实施机构根据PPP项目合同约定,定期对项目运营服务进行绩效评价,加强项目运行有效监管,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制订应对措施,保证项目实施效果。”
16.《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关于推进农业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16]2574号,2016年12月6日)第三条第(四)项规定,“政府及其部门应根据PPP项目合同及有关规定,建立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实行全过程管理。加强可行性研究、招标投标、合同签订、项目建设和运营等方面的全程监督,监督内容包括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履行PPP项目建设责任等,确保项目建设质量。提升项目管理水平,切实做好项目分类管理、动态监测、及时更新等各项工作。”
作为行政主体的政府方,以社会资本方和PPP项目公司为行政相对人,应当按照上述规范性文件对PPP项目融资进行行政监管。

(二)政府方的协议监管

政府方的协议监管,是指政府方作为PPP项目合同的当事人,以社会资本方或者项目公司为合同相对方,按照PPP项目合同的约定对PPP项目融资进行监管。
《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14]156号)指出,“PPP项目合同中除应规定社会资本方的绩效监测和质量控制等义务外,还应保证政府方合理的监督权和介入权,以加强对社会资本的履约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关于推进农业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16]2574号)规定,“政府及其部门应根据PPP项目合同及有关规定,建立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实行全过程管理。加强可行性研究、招标投标、合同签订、项目建设和运营等方面的全程监督,监督内容包括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履行PPP项目建设责任等,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林业局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林业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16]2455号,2016年11月21日)进一步明确规定,“政府方及政府相关部门应根据PPP项目合同及有关规定,对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履行PPP项目融资及建设责任进行监督。”据此,政府方应当在PPP项目合同中明确约定对PPP项目融资监管的相关内容,包括政府方对PPP项目融资监管的权利和方式等,以便为政府方对PPP项目融资实施监管提供明确的合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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