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实务研究系列之三:PPP项目融资方和政府监管/王冠华(7)
综上所述,在现行PPP模式规范性文件的框架下,政府方对PPP项目融资实施监管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我们认为,由于政府方基于PPP项目合同与社会资本方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性质上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在无需政府方介入权行使的情形下,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方均应按照PPP项目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两者均为平等的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鉴此,政府方对PPP项目融资的监管应以按PPP项目合同约定履行协议监管为主,而以按照规范性文件实施行政监管为辅。
【作者简介】
法学博士,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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