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新旧对照解读之六:合同协议书之合同文件构成(第六条)/王冠华(3)
3.性质确定原则。对于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三、实务分析

(一)合同当事人约定中标通知书及投标书优先解释于合同专用条款,虽合同专用条款对工程造价另有约定,但招投标文件中已明确工程计价方式为固定价合同时,已完工程造价应按照招投标文件约定的固定价进行计算

在安阳建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力公司)与鹤壁市鹿楼乡故县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1]二审民事判决书中,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山城区故县新村整体搬迁一期B标工程涉及故县村村民的集体利益,在经过两次招投标后,由建力公司中标进行承建。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招投标文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按照合同专用条款2及通用条款2.1关于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的约定,中标通知书及投标书优先解释于合同专用条款,虽合同专用条款23.2约定了“合同价款采用可调价格合同,调整方法为变更设计、材料差价根据政策性文件执行。”但招投标文件中已明确写明材料价格在中标后不作调整,工程计价方式为固定价合同。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内容不符,违反了我国招投标法的规定。因此,建力公司已完工的工程应按照招投标文件约定的固定价进行计算,同时按照投标文件中的让利比例进行让利,经鉴定,已完工的工程造价为27107785元。

(二)工程项目经招投标后,合同当事人约定工程施工补充协议书确定为优先解释顺序,人民法院可以据此认定双方签订了“阴阳合同”

在黄风森与石家庄市乾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乾园房地产公司和江苏建工集团在2009年6月9日案涉工程项目公开开标前已进行私下协商并签订用于实际履行但未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注明“依据备案合同为基础的补充合同”;2009年6月17日在案涉项目招投标后签订并用于备案的《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亦特别注明“本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首先遵照工程施工补充协议书”。二审判决据此认定双方签订的上述两份施工合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均属无效并无不当。在两份施工合同均无效的情况下,本案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故二审判决未支持黄风森要求按照备案合同结算工程价款的主张,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