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新旧对照解读之七:合同协议书之承诺(第七条)/王冠华(3)
(二)黑白合同或者阴阳合同
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两份不同版本的合同,其中有一份是中标合同、另一份是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的合同,也就是社会上人们通常所说的“黑白合同”,也叫“阴阳合同”。被称为“黑白合同”的两个不同版本的合同,在签订时间上可以存在三种状态,即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合同在中标合同之前签订;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合同在中标合同之后签订;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合同与中标合同在同一天签订且难以确定先后顺序的。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所谓“合同实质性内容”,一般是指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工程期限、工程项目性质。《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三十一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改变工期、工程价款、工程项目性质等影响中标结果实质性内容的协议,导致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实质性内容享有的权利义务发生较大变化的,应认定为变更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也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改变工期、工程价款、工程项目性质等中标结果的协议,应认定为变更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中标人作出的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方捐款等承诺,亦应认定为变更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实践中,把握“实质性内容的变更”,应注意以下两点:
1.变更的幅度把握
并非所有就上述实质性内容的修改、变更均属于签订“黑白合同”的情形,必须是会导致双方当事人利益失衡的情况,需要根据具体合同的实际情况予以判定。
2.把握“黑白合同”的签订与正常合同变更的界线
合同变更是法律赋予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指出,“建设工程开工后,因设计变更、建设工程规划指标调整等客观原因,发包人与承包人通过补充协议、会谈纪要、往来函件、签证等洽商记录形式变更工期、工程价款、工程项目性质的,不应认定为变更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合同变更权的行使存在于所有的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存在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等法定或中标合同约定的变更事由影响中标合同的履行时,对中标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属于正常的合同变更。如果变更的原因为一方违约责任之承担,变更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履行和推进中标合同,也不宜简单认定为“黑白合同”,需要根据具体情形判断[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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