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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实务研究系列之四:PPP项目融资的类型/王冠华(4)
《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第十九条规定,“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同一项目融资的,原则上应当采用银团贷款方式。”由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2014年12月2日)等政策鼓励金融机构提供银团贷款等综合性金融服务,在此对银团贷款作进一步介绍。
所谓银团贷款,根据《银团贷款业务指引(2011年修订)》(银监发[2011]85号)第三条规定,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由于PPP项目一般投资金额较大,基于有效分担银行贷款的风险,故PPP项目贷款融资一般会采取银团融资的方式。
1)银团成员
①牵头行
银团贷款牵头行是指经借款人同意,负责发起组织银团、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银行。牵头行主要履行以下职责:发起和筹组银团贷款,分销银团贷款份额;对借款人进行贷前尽职调查,草拟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并向潜在的参加行推荐;代表银团与借款人谈判确定银团贷款条件;代表银团聘请相关中介机构起草银团贷款法律文本;组织银团成员与借款人签订书面银团贷款合同;银团贷款合同确定的其他职责。
单家银行担任牵头行时,其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得少于银团融资总金额的20%;分销给其他银团成员的份额原则上不得低于50%。按照牵头行对贷款最终安排额所承担的责任,银团牵头行分销银团贷款可以分为全额包销、部分包销和尽最大努力推销三种类型。
②代理行
银团代理行是指银团贷款合同签订后,按相关贷款条件确定的金额和进度归集资金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并接受银团委托按银团贷款合同约定进行银团贷款事务管理和协调活动的银行。银团代理行应当代表银团利益,借款人的附属机构或关联机构不得担任代理行。
代理行应当依据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履行代理行职责。其主要职责包括:审查、督促借款人落实贷款条件,提供贷款或办理其他授信业务;办理银团贷款的担保抵押手续,负责抵(质)押物的日常管理工作;制定账户管理方案,开立专门账户管理银团贷款资金,对专户资金的变动情况进行逐笔登记;根据约定用款日期或借款人的用款申请,按照银团贷款合同约定的承贷份额比例,通知银团成员将款项划到指定账户;划收银团贷款本息和代收相关费用,并按承贷比例和银团贷款合同约定及时划转到银团成员指定账户;根据银团贷款合同,负责银团贷款资金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和贷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向银团成员通报;密切关注借款人财务状况,对贷款期间发生的企业并购、股权分红、对外投资、资产转让、债务重组等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重大事项,在借款人通知后按银团贷款合同约定尽早通知各银团成员;根据银团贷款合同,在借款人出现违约事项时,及时组织银团成员对违约贷款进行清收、保全、追偿或其他处置;根据银团贷款合同,负责组织召开银团会议,协调银团成员之间的关系;接受各银团成员不定期的咨询与核查,办理银团会议委托的其他事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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