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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实务研究系列之四:PPP项目融资的类型/王冠华(5)
③参加行
参加行是指接受牵头行邀请,参加银团并按照协商确定的承贷份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银行。参加行应当按照约定及时足额划拨资金至代理行指定的账户,参加银团会议,做好贷后管理,了解掌握借款人日常经营与信用状况的变化情况,及时向代理行通报借款人的异常情况。各参加行之间不负担连带责任,而是就其贷款额对借款人分别负责。
2)鼓励采用银团贷款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额贷款,鼓励采取银团贷款方式:①大型集团客户、大型项目融资和大额流动资金融资;②单一企业或单一项目融资总额超过贷款行资本净额10%的;③单一集团客户授信总额超过贷款行资本净额15%的;④借款人以竞争性谈判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项目融资的。
3)贷款管理
银团成员在办理银团贷款业务过程中发现借款人有下列行为,经指正不改的,代理行应当根据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负责召集银团会议,追究其违约责任,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借款人及其保证人:①所提供的有关文件被证实无效;②未能履行和遵守贷款合同约定的义务;③未能按贷款合同规定支付利息和本金;④以假破产等方式逃废银行债务;⑤贷款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事项。
银团成员在开展银团贷款业务过程中有以下行为,经银团会议审核认定违约的,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①银团成员收到代理行按合同规定时间发出的通知后,未按合同约定时限足额划付款项的;②银团成员擅自提前收回贷款或违约退出银团的;③不执行银团会议决议的;④借款人归还银团贷款本息而代理行未如约及时划付银团成员的;⑤其他违反银团贷款合同、本业务指引以及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债券融资

债券融资是债权融资的一种,债券融资中常用债券类型包括证监系统监管债券、发改系统监管债券以及银监系统监管债券。其中证监系统监管债券包括公司债等;发改系统监管债券包括企业债、项目收益债和专项债等;银监系统监管债券包括项目收益票据等。现就上述提到的具体债券类型作一简单分析。

1.公司债

公司债是证监系统监管债券的一种,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中国证监委令[2015]第113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其法律特征有二:(1)公司债是一种要式有价证券;(2)公司债是有一定的还本付息期限的有价证券。其规范性依据主要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证监委令[2006]第30号)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监委令[2014]第100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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