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名为股权转让实为房地产转让,合法有效!/陈召利(2)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该《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书》存在以股权转让为名收购公司土地的性质,且周盈岐因此合同的签订及履行而被另案刑事裁定【(2015)营刑二终字第00219号刑事裁定书】认定构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但对此本院认为,无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该合同效力亦不必然归于无效。本案中业已查明,沙建武欲通过控制恒岐公司的方式开发使用涉案土地,此行为属于商事交易中投资者对目标公司的投资行为,是基于股权转让而就相应的权利义务以及履行的方法进行的约定,既不改变目标公司本身亦未变动涉案土地使用权之主体,故不应纳入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审查范畴,而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有关股权转让的规定对该协议进行审查。在无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对上述条款中的合同义务予以禁止的前提下,上述有关条款合法有效。
【作者简介】
陈召利,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三级(中级)律师。东南大学法学学士(1999-2003)、法学硕士(2003-2006)。现任无锡市律师协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共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2015年入选首批“无锡市优秀法学法律人才库”,2016年入选首批“无锡市名优律师人才培养对象(第二层次,商事类)”,2017年获评“北大法律信息网2016年度十大优秀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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