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新旧对照解读之八:合同协议书之词语含义(第八条)/王冠华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新旧对照解读之八:合同协议书之词语含义(第八条)
王冠华
一、新旧合同条文对照
GF-2013-0201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GF-1999-0201
第一部分 协议书
……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中“八、词语含义”与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协议书第七条规定基本一致,只是立法用语上有细微变化,更为精炼、简洁。
二、理解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相对较复杂的合同文本,中间涉及诸多专业术语、特定词语等,有必要对其进行专门的界定。一方面便于对合同的阅读和理解,另一方面也为相关词语理解争议的解决提供了标准。《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第一条对签约合同价、暂列金额、质量保证金、总价项目、暂估价、暂列金额等约50余个合同中常见的词语或词组作了专门的定义,根据本条规定,在整个合同中,这些被定义的词语或词组被统一赋予了既定的含义。换言之,本条明确了合同中词语理解的统一性。
三、实务分析
【裁判要旨】合同中出现的相关词语属于专业术语或者在合同文本中进行了定义,当事人产生理解争议时,处于中立地位的裁判人员应根据该等词语定义进行裁判。
在江西铁路工程建筑总公司南昌建设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江铁南昌公司)与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南昌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南昌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4)南铁中民终字第9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认为,工程降造率是建设工程中的专业术语,是指降低造价的费率进行招投标。江铁南昌公司系依业主单位批复的2009年第四季度验工计价单主张中铁南昌公司支付中途计价款。因此,为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本案所涉工程降造率也应以本案所涉联合中标体(联合投标体)与业主单位的中标合同约定来确定,并以业主单位批复的2009年第四季度验工计价单所载明的数据来测算。《南昌枢纽西环线XHZH1标段验工计价汇总表》中载明:甲供物资设备费444495083元,风险包干费(Ⅱ类变更)7147331元,工程项目各章合计1159228135元,降造费合同值63308910元。由此,本案所涉工程降造率应为:降造费合同值63308910元/(工程项目各章合计1159228135元+风险包干费(Ⅱ类变更)7147331元-甲供物资设备费444495083元)=8.77%。原审在计算降造率时,疏失对原一审判决采信司法鉴定意见中降造率8.77%的意见,江铁南昌公司并无异议的诉讼行为的审查,及工程降造费中甲供物资设备费不需降造的定理的了解,自行计算并确认降造率为5.782%与事实不符,本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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