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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新旧对照解读之九:合同协议书之签订时间(第九条)/王冠华(2)
《建筑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据此,根据上述合同成立的时间规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中“九、签订时间”是以约定的方式对合同签订时间进行确定,如前述,其法律意义就在于标志着合同成立,在无证据证明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时,可推定这一时间为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

(二)合同签订时间以及实践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分析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在发、承包双方当事人根据该条款规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应依《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中“九、签订时间”的约定在其相应留白处注明合同的签订时间。实践中,通常存在以下两种不规范的情形:
1.不填写合同签订的时间
在《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中“合同文件构成”中,我们曾述及“最新签署原则”是确定合同文件优先解释顺序的原则之一,即“对于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各项合同文件及其合同当事人就某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依此,在施工过程中对涉及同一问题形成不同的合同文件,解决相关约定存在冲突的问题时,就应以签订在后的合同文件为准。但是,如果不填写合同签订的时间,各份合同文件形成的先后顺序将很难确定,故在当事人需要根据合同文件的先后顺序确定合同文件适用时,不填写合同签订的时间通常就会引发争议。因此,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中“九、签订时间”留白处注明合同签订的时间,并在实操上尽可能使合同签订时间与实际的签字或盖章的时间一致,以避免文件上未填写形成的时间而对文件形成的先后顺序引发争议。
2.合同签订时间早于中标通知书发出的时间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根据该条规定,我们认为,在法律性质上,中标通知书属于招标人对其选中的投标人的承诺,是招标人同意某投标人要约的意思表示。由于招标投标是订立合同的一种特殊方式,是以订立招标采购合同为目的的订立合同方式,是一种竞争缔约方式,属于订立合同的预备阶段。较之于《合同法》关于承诺的规定,《招标投标法》对于中标通知书的规定主要存在两点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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