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炒卖房屋为目的购房合同无效?/赫少华
以炒卖房屋为目的购房合同无效?
文|赫少华,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朋友圈中传一篇《天津首判:以炒卖房屋为目的的购房合同无效》的报道,大意:
此类案件多为房地产中介人员,利用具有的房源信息优势及熟悉房屋交易流程优势,与卖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再加价转卖给他人从中牟利。当卖方人陷入了炒房人的圈套,拒绝履行合同时就会被以违约为由起诉,并索要高额违约金。
滨海新区法院塘沽审判区认为,此类案件中签订买卖合同只是先占房屋的购买机会,同时另寻买主,将房屋转售他人从中牟利。而并非真要购买该房屋,其签订买卖合同并非真实意思表示,故该买卖合同不成立。
新闻中,法院的观点是合同不成立,但至于是无效还是不成立,此点引起大家的争议。
有观点(法官)提出:从价格法和《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角度考虑合同效力问题,而不是说因为买房的人是炒房所以合同无效。并进一步补充观点以说明,《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不是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规,但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否定合同效力并无不当。
新闻中的案例目前并没有检索到,但滨海新区法院对于同类案件处理---
情形:购房人签约后高价转手,履行不成的情况下,要求出售人退还定金并要求出售人赔偿高额的违约金。
处理: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已有类似的裁判观点,在2016年11月17日的(2016)津0116民初23068号判决中。
合同效力:该案中双方的合同是解除。关于合同的效力,法院认为,原、被告及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置换)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但法院对合同第八条提出了异议,认为:
合同第八条“被告(注:出售人)允许原告(注:购房人)将该房屋过户给第三方名下,并配合过户一切手续,配合原告看房”的约定,将导致最终的买受人非本案原告,此约定违反了公平交易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更有可能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借此倒卖房屋,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违约金(注:原告已支付2万定金,要求20万元违约金)及居间服务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但对于同类合同条款,上海市一中院在【案号:(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号】认定中另有角度。合同中有类似的约定:
在甲(注:出售方)、乙(注:买受方)签署的《上海房产经纪事务所居间合同(出售)》中:
合同第七条:“…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乙方可转让买卖给第三方,并配合乙方看房”;
合同备注:“甲方承诺该房屋总价*元,如乙方转让给第三方的房价差额部分金额与甲方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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