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炒卖房屋为目的购房合同无效?/赫少华(2)
当然,在该案的合同履行中,出现插曲,即丙出来买房并与甲签署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后来因故解除。
乙起诉甲要求继续履行居间合同,甲认为上述合同无效,主要理由:
①乙隐瞒了其身份,构成了“自己代理”;
②乙方为了不经过户直接转手倒卖房屋赚取差价,其行为违反了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下发的《关于禁止房地产经纪企业从业人员利用职业便利从事房屋转让活动的通知》以及《上海市经纪人条例》相关规定。
法院认为不构成合同无效:
❶在签订合同时,甲对于乙系中介人员的身份系知情的,而且合同载明了房屋买入方是乙,乙购房行为并未构成“自己代理”。
❷判断合同是否无效的依据,应以合同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禁止性规定作为依据。现甲所引用的相关规定,均非确定合同无效的依据。
❸至于乙在合同中与甲所作的补充约定内容,也不存在限制及加重上诉人履行合同之义务,退一步讲,即便可能违反上海房管局的相关规定,也属于由相关行政部门处理的问题,因非强制性的法律规定,故不构成合同无效。
至于开篇的新闻中提到合同不成立的认定,在房屋买卖中,我们再来看一则再举司法案件。
在(2015)宝民三(民)初字第*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俞*、张*本为在开发商处锁定某房源而签署了合同。
但法院认为,《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乙方为俞*、张*,该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一方主体也应为俞*、张*两人。开发商主张乙方由俞*一人签字,即与俞*一人形成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关系,缺乏法律依据,亦未得到俞*、张*的认可,《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乙方张*未签订该合同,该合同不成立
【注:二人购房,一人代签,另一人未追认▶合同不成立?】
至于说,(中介人员)为炒卖房屋为目的购房合同效力?是不成立、解除或无效。
在上海第二中院审理的【案号:(2011)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号】,法院认为:
房屋经纪居间应当诚实守信并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居间中介服务,不得擅自超越经营范围从事自营活动。
*作为居间事务所的投资人并从事居间事务,向当事人隐瞒交易真相,并超越经营范围,从事自营活动,从中获取房屋差价,显然违反诚信原则,其自营行为也没有法律依据,故其获取的差价应当返还。
但法院并未对相关合同的效力给出认定,违反诚信原则、自营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是否能得出合同不成立或无效?民法总则倒是有明确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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