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共享单车,谈一谈押金的法律适用/赫少华
从共享单车,谈一谈押金的法律适用
文|赫少华,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有报道称,上海规范共享单车,暂停投放 编制标准。
的确,共享单车,已渐渐成为城市风景线,但出行便利背后的押金监管问题,也同样引起思索。
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春彦认为,“本是一对一的租赁模式,变成了一对多的押金,就产生了金融属性,应该由第三方监管。”(来源于人民日报的《共享单车押金沉淀存风险专家:应实现银行监管》)
柏钦涛在共享单车押金的法律思考一文中,从信托的角度提出的妥善处理的建议。
若以押金为检索词,你会发现不少地方出现的是:抵(质)押金,而法律等规定中,提及押金,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8条(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只是区分押金与定金的法律后果。
在共享单车押金池问题上,有人提出,若单车公司将押金挪为他用,多会引发法律风险,刘春彦强调需要第三方监管,一旦有共享单车公司出局,消费者支付的押金就面临风险。
共享单车押金监管的问题,要留有一定的时间去规范,但关于押金本身,难免会出现两个问题:
1、对于被执行人在案外人处的押金,法院是否可以按第三人到期债权程序予以强制提取?
2、但用户若将押金条据再行(出质、抵押)给第三方,该押金条据的法律性质如何?
在分析问题前,需要看一看对押金性质看法及认定:
◆来源于人民日报的《共享单车押金沉淀存风险 专家:应实现银行监管》一文中-
民商法专家、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院长龙卫球教授称:收取押金的行为到底是正常的质押还是变相集资,必须先有所判断。如果属于后者,没有特定授权和程序则可能涉嫌违法。这些都需要金融监管部门来判断。
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法学院副院长杨东认为,单车押金从法律上讲属于物权法所规定的“动产质权”。
◆陕西高院参阅案例:高喜民与郝治斌保证合同纠纷
押金,也称保证金,风险抵押金等,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给付一定的金额作为其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履行时,返还押金或予抵扣;债务不履行时,债权人得就该款项优先受偿。
押金是一种物权,受领押金的人对与其他债权人的关系上,对于押金有优先受偿权,这种物权的设定是为了保障交易安全,保证债权的实现,故又是担保物权。
◆押金属于为担保合同履行而交予合同相对方的款项【(2016)最高法民再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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