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从共享单车,谈一谈押金的法律适用/赫少华(2)


第一个问题:法院可否强制提取,被执行人在案外人处的押金?
实践中,确实有此类操作,但需一些决定因素,其中一项即,该押金是否完成其(保证、质押、抵押)的任务,一旦收到法院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案外人及被执行人不能再新设其他交易。
2016年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12起涉民生执行典型案例之被执行人广州振君服饰有限公司拖欠劳动报酬系列纠纷案,财产线索中提及被执行人在全国各地有多家直营商铺,可能涉及应收营业款及押金可供执行…后送达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
第二个问题:押金条据是否如何作为质押的条件?
当然,在共享单车押金中,因为押金单项金额并不高(299元、99元等不等),但若出现金额较大,或押金条据集中出现在第三方手中,或许便引发新的法律问题。
关于押金条据的形式,(2013)陕审民申字第01123号案件,法院认为,当押金条据记载的财产权利并未形成确定的债权,不具有可转让性和确定性,财产给付内容不明确,且不具备现实的可履行性时,该押金条据不符合作为质押的条件,不产生质权设立的法律后果。
从高喜民提交的证据显示,金海棠公司向联通公司交付的是代理商押金,在该代理法律关系中,押金本身即具有担保的性质,是依附于代理法律关系而存在的,在基础合同存续期间,押金不能脱离主合同单独转让。
同时,在代理法律关系中,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在押金中抵扣;在代理合同关系存续期间,无论基于何种理由,出押人金海棠公司不享有押金的返还请求权;当代理关系终止后,双方经过清算,金海棠公司有权请求联通公司返还押金或双方债权债务抵扣后的余额。
综上,支付押金,到退回押金,中间距离者太多的法律问题,小处看,押金的性质及合同履行,高处看,金融的有效监管。
附相关法律: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支票、本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