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新旧对照解读之十:合同协议书之签订地点(第十条)/王冠华(3)

4.关于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施行前,管辖权争议已依法得到处理,再审时,《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已施行,能否援引新的规定否定原审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的问题

一种观点认为,应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新的规定重新确定法院管辖。另一种观点认为,援引《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新的规定主张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缺乏法理依据。
我们认为,第二种观点是正确的。理由是:这实际是一个有关《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新的规定对于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法的溯及力,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以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为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当前大多数国家包括我国采用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所谓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是指法律文件的规定仅适用于法律文件生效以后的事件和行为,对于法律文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不适用。法不溯及既往应受既判力的限制,故已经生效的裁判当然不宜适用新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否则会导致已经生效的裁判被推翻,不利于维护裁判的稳定性,也不符合当事人的合理期待。

三、实务分析

1.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范围,应根据专属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

在宏盛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盛公司)、佛山市南海区狮山欧陆名汇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2]管辖民事裁定书中,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是宏盛公司设立的“鹤山市江滨首府商住楼工程项目部”与欧陆公司签订《GRC装饰构建制作、安装合同》,对其承建的鹤山市江滨首府(一期)商住楼工程有关部位,由欧陆公司负责有关装饰构建的制作与安装施工,后因工程款支付问题而发生纠纷,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规定三级案由“100.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九个四级案由之一。对建设工程合同类纠纷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2011年修订版)中已明确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之约束,因此该三级案由包括辖下之四级案由均应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问题。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专属管辖规定,本案应由建设工程施工行为地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涉及的建设工程施工行为地在鹤山市,原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宏盛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正确。宏盛公司的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其请求。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