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新旧对照解读之十二:合同协议书之合同生效(第十二条)/王冠华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新旧对照解读之十二:合同协议书之合同生效(第十二条)

王冠华

一、新旧合同条文对照
GF-2013-0201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__生效。
GF-1999-0201
第一部分 协议书
……
十、合同生效
……
本合同双方约定__后生效。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中“十二、合同生效”与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协议书“十、合同生效”第三款规定基本一致,前者更为简洁、精练。

二、理解

本条是关于合同生效的规定。如前所述,《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中“九、签订时间”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时间的约定,其法律意义在于标志着合同成立。在缔约中,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为两个不同阶段。多数情况下,若无当事人约定或法律特别规定,依《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如果缔约双方对合同生效约定了某种条件或期限,或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生效需履行一定批准、登记程序时,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在时间上就会出现分离。此时的合同,虽经缔约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但其生效尚需等待条件成就、期限届至或法定程序处理完结。这个介于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的中间阶段就是合同成立未生效[1]。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六条,合同成立未生效主要有如下三种情形:
1、法定生效条件尚未成就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本款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是合同生效的法定特别要件。合同成立后,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完成前,合同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2、约定生效条件未成就
《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本款中,当事人附生效条件的约定是合同生效的约定特别要件。合同成立后,当事人约定的生效条件成就之前,合同尚未发生法律效力。需要指出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法(办)发[1988]6号,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75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
3、约定生效期限未届至


总共5页     1   [2]   [3]   [4]   [5]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