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不公证,也可以直接实现抵押权/奚正辉
民间借贷不公证,也可以直接实现抵押权
文/ 奚正辉|律师
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 主任、高级合伙人
阅读提示:
2017年3月31日,上海市司法局发布了《关于暂缓办理民间借贷类公证等事项的通知》,第三条规定:“自2017年4月5日起,本市各公证机构对所有涉及民间借贷类公证、有限合伙公司募集资金及其他涉及非金融机构的理财活动的公证事项,一律暂缓受理;2017年4月5日之前已经受理的一律暂缓出证。”社会上专门从事民间借贷的公司与从业人员,一时不知所措,不知如何开展业务。
关键词:
民间借贷 实现担保物权 公证 律师见证 风险控制
主文:
通常,民间借贷双方会向公证处申请对借款抵押合同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再办理抵押登记,债权人向债务人支付借款。若债务人不归还借款本金或利息,那么债权人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最后,债权人凭该执行证书,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拍卖抵押房屋,优先归还债权。
由于最近无法办理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一些从事民间借贷的客户来咨询本律师如何处理,本律师建议:1、可以由律师指导债权人与债务人签署借款抵押合同,并进行律师见证,控制借款风险;2、若债务人违约不还款,债权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法院出具裁定书,申请执行。
这样操作的优点在于:1、利用律师的专业优势防范风险,而且律师的介入,让借贷双方感觉专业与安全;2、律师指导签约并见证的费用比较便宜,约0.15%;3、直接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无需诉讼,没有一审、二审的程序,程序快捷,节省时间(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审结,特别程序一审终审,出具裁定)。4、可以诉讼保全,快速查封抵押房屋。5、法院出具的裁定书,完全可以执行,不用担心被法院拒绝执行。
若债权人需要直接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最好在签署借款抵押合同时就予以明确约定,由专业律师对借款抵押合同进行审阅修改,确保可以直接申请实现抵押权并优先受偿。
民间借贷(资金生意)是高风险的行业,风险控制与防范尤其重要。如果一笔借贷资金出现问题,可能一年的利润都没有了,甚至亏损。所以,非常需要专业的民间借贷律师(熟悉民间借贷,熟悉公证,熟悉房地产抵押与交易,又熟悉法院操作流程等)一起参与,帮债权人(资金方)控制风险,若发生违约不还钱,可以及时启动法院程序,予以执行拍卖抵押房屋,并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关于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的法律规定:
总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