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不公证,也可以直接实现抵押权/奚正辉(4)
(一)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无实质性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二)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部分实质性争议的,可以就无争议部分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三)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百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申请人对担保财产提出保全申请的,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保全的规定办理。
奚正辉律师(地址:上海市浦电路438号18G室;电话:13061777763)一直深耕民间借贷及房地产业务,有公证处与法院工作的经历,从业十几年,积累了丰富的从业经验,可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客户的权利。
注:欢迎转载,但是务必注明作者!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