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新旧对照解读之十三:合同协议书之合同份数(第十三条)/王冠华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新旧对照解读之十三:合同协议书之合同份数(第十三条)
王冠华
一、新旧合同条文对照
GF-2013-0201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_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_份,承包人执_份。
GF-1999-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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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协议书中没有关于“合同份数”的规定,《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中“十三、合同份数”属于新增的内容。
二、理解
本条是关于合同份数的约定,属于合同常规性技术条款之一,旨在明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总份数、当事人各自持有的份数、以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等内容。其法律意义在于方便证据举证,可以作为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否认手中无合同文本的反驳证据,也可以避免事后单方增加合同内容的争议。填写时,留白处不要空缺,由于“一”、“二”、“三”均由横组成,容易被涂改,建议用大写的“壹”、“贰”、“叁”书写。
需要指出的是,双方当事人各自持有的合同在内容上相互矛盾,且均有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均系客观真实,在双方均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哪一份合同是双方真实履行的合同的情形下,应视为发、承包双方对相关约定不明,或者由裁判机关依据公平原则,参照双方达成合意等因素酌情确定。此外,在合同原件均毁损或者灭失的特殊情形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关于“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规定,对是否签订存在争议的复制件合同,主张复制件合同成立的当事人不能补充举证证明签订合同的真实性,该合同不能认定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确认合同没有依法成立。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中“十三、合同份数”中的“合同”在法无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无特别约定的情形下,一般是指合同书原本。实践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常有正本、副本之分。所谓正本,是指依法按照原本作成并发给主受件人的文书。副本是正本的对称,是指按原本制作的发给主受件人或主送单位以外的其他人员或者有关机关的文书,目的在于使受件人知照法律文书的内容或者处理结果。合同正本与合同副本,内容相同,同出于原本,一般经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其法律效力均与原本相同。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书立、领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需缴纳印花税,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贴花,但已缴纳印花税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副本免纳印花税。《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一条进一步规定,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免纳印花税,是指凭证的正式签署本已按规定缴纳了印花税,其副本对外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仅备存查的免贴印花。以副本视同正本使用的,应另贴印花。据此,未贴花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副本作为正本使用的,必须依法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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