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新旧对照解读之十三:合同协议书之合同份数(第十三条)/王冠华(2)
此外,还要注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份数与数份合同的区别。简言之,合同份数是指就同一合同书制作的总份数;而数份合同则是指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多份合同。
三、实务分析
1.在双方均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两份内容相互矛盾的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履行的合同的情形下,应视为双方补充约定不明
在中冶华天工程技术公司与成渝钒钛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省川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1]一审民事判决书中,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各自持有的内容相互矛盾的原料场工程、烧结工程的补充协议均有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均系客观真实的合同文件。在双方均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哪一份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履行的合同的情况下,应视为双方约定不明,双方未对两个工程合同协议书关于付款期限及方式的内容进行修改,关于质保金数额的约定以合同协议书载明为准。
2.当事人就同一工程签订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被认定无效,又难以确定实际履行的合同时,应依据公平原则,参照双方达成合意并经主管部门审查备案的合同结算工程款
在洛阳向阳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向阳公司)与洛阳五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五建公司)及河南军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6.12合同”和“6.25合同”均因未经招投标而无效,五建公司和向阳公司对此均无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参照双方合同约定计算工程价款。为此双方对以“6.12合同”还是“6.25合同”作为计价依据产生争议。前述两份合同除对工程质量约定一致以外,对工程价款、施工范围、付款方式、工程期限等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约定均不一致。根据本案工程施工进度、工程款支付等实际履行情况看,因双方均未按照两份合同的约定严格履行,难以确定双方实际履行的是哪份合同。鉴于“6.25合同”系在“6.12合同”之后签订,且“6.25合同”经过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二审判决以“6.25合同”作为案涉工程款的计算依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关于“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的规定精神。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