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新旧对照解读之十四:合同协议书之尾部/王冠华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新旧对照解读之十四:合同协议书之尾部
王冠华
一、新旧合同条文对照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的尾部与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协议书尾部规定基本一致,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承包双方盖章签字栏以及住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以及邮政编码等当事人的其他信息进行了明确。
二、理解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的尾部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发、承包双方盖章签字栏;二是当事人的其他信息,如法定代表人、住所、开户银行及账号,等等。
关于盖章签字问题。盖章签字是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进行确认,其法律意义是以盖章或者签字的方式表明合同已经成立。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相关规定,盖章的基本要求包括但不限于:1.盖章应该是加盖合同当事人的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2.印章应该是合同当事人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印章;3.印章应当与其营业执照上的单位名称相同,且应当与合同首部标明的单位名称一致。签字的基本要求包括但不限于:1.签字人必须要有相应的权限。法定代表人可以直接签字,其他人签字时,必须得到相应授权;2.应由签字人本人直接完成,不可代签,更不可模仿他人签字;3.签字不得打印,必须清晰可以辨认。
实践中,如若合同约定盖章或者签字时成立或者生效的,虽然法律并不要求盖章签字两者需同时具备,但在发生纠纷时,为避免争议,有效认定合同当事人,我们建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最好签字与印章同时具备。但需要强调的是,如合同约定在“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时”成立或者生效,应视为发、承包双方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条件作出了特别约定。我们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所表述的“签字、盖章”中的顿号,是并列词语之间的停顿,其前面的“签字”与后面的“盖章”系并列词组,表示签字与盖章系并列关系,只有在签字与盖章均具备的条件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方可生效。
此外,在建设工程施工实践中,挂靠情形较为普遍,甚至存在第三方盖章签字代替实际缔约人签约的情形。我们认为,第三方代替实际施工人签约,除挂靠情形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法应认定无效外,这是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对双方依法产生约束力,该意思表示不能对抗缔约相对方,除非缔约相对方对此明知并予以认可。第三方代为签约的行为,虽规避了国家相关法律,但不因此影响该等合同的效力。
关于当事人的其他信息的问题。当事人的其他信息可以进一步锁定合同当事人的身份,也为合同履行甚至合同纠纷的解决提供方便。如开户银行及账号,不仅可以为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了相关款项提供证据,亦可为当事人一方日后请求法院查封另一方财产的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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