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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案例:将被执行人到期债权当作尚未支取的收入?/赫少华
最高法院案例:将被执行人到期债权当作尚未支取的收入?

---执行人到期债权和尚未支取的收入在执行中的程序区分


文|赫少华,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LY提出的一个问题,公司收到两个法院的协助执行,均要求扣划员工A的工资收入,顺序上究竟谁先扣划的,依据是哪个?

最高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的参与分配的情形,倒是有相关问题,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若仅仅是简单问答,也便戛然而止。

执行中“支取收入”,必然会引出另一个概念“到期债权”,后者在实务中算是个流行词,法律适用中常有探讨,前者便显得有些低调些,但熟悉执行程序的会有直观反应,对被执行人的收入和到期债权执行方式差别很大。

根据执行规定第36、61-65等,可得出,对于被执行人的收入,法院是可以直接强制执行,而对于其到期债权,则须经一个考量因素,到期债权的债务人是否在期限内(15日)提出异议。

其中,在执行中,协助执行人常对程序问题提出异议,因为个案中法院操作确实有些错误,对于协助执行的“通知”名称是有讲究的,关键是是否准确区分了“收入”还是“到期债权”。


一、涉案建设工程款属于到期债权,而非被执行人尚未支取的收入,应发履行到期债务通知,而非协助执行通知

以建设工程款为例,执行中,常对款项性质起争议,执行法院有时常以协助执行通知的方式,看看最高法院的一些观点。

◆最高法院(2014)执申字第247号中,认为,该案所涉工程款属于到期债权,而不是被执行人尚未支取的收入。

对该工程款采取措施,应适用的是执行执行若干规定中“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相关规定,对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提出异议的,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

但该案中,执行法院适用的却是对被执行人尚未支取的收入予以执行的规定,作出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将*公司作为协助执行义务人,要求扣留或提取该该工程款,该执行措施明显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

◆最高法院(2016)最高法执监25号,同样确认建筑工程款不属于收入,应该按照到期债权处理。

◆最高法院(2016)最高法执监286号,认定,为建公司借用中铁建安公司资质承揽工程而与中铁建安公司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不能适用“对被执行人收入执行”的法律规定进行调整,应当适用“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执行”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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