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案例:将被执行人到期债权当作尚未支取的收入?/赫少华(2)
民事诉讼法第243条和执行规定第36条所规定的“被执行人收入”主要指金钱收入,其形式主要是指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稿费、咨询费等。
本案中,中铁建安公司收到吉林中院(2013)吉中非诉执字第41号执行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后,虽未及时提出异议,但其原因在于吉林中院错误适用对“对被执行人收入执行”的法律规定,未向中铁建安公司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
二、第三人若有异议,要及时全面提出
原则上,面对到期债权的债务人(第三人)提出的异议,无论异议是否成立,执行法院均不应进行实质审查,应释明申请执行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予以救济,而不得予以强制执行。
须注意,特别留意,若未提出异议,协助执行人也可能被法院强制执行。
如(2016)沪0114执*号之一中,执行法院于2016年12月22日向第三人*公司送达了履行到期债权通知。第三人*公司在指定期限内认为其与被执行人**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已结清,但未对被执行人上海***有限公司对其享有的到期债权提出明确的异议,亦未主动履行。
裁定:1、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对第三人*公司的到期债权XXXXXXXX元。2、冻结、划拨第三人*银行存款人民币XXXXXXXX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XXXXXXXX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三、法院执行到期债权,无须提前通知被执行人
上则案例,说的是第三人提出执行异议;但个案中【如(2017)沪0114执异*号】,有第三人未提出异议,但被执行人对法院执行到期债权提异议,认为,法院执行到期债权,应提前通知被执行人。
法院认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法院可以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
人民法院作出划拨、提取裁定,是依职权作出的强制执行措施,该裁定送达给负有履行到期债务的第三人时即发生效力,无需提前通知被执行人。
所以,一旦可能为被执行人,要警惕到期债权随时可能被妥善处理。再引申出一个话题,法院对未到期债权能否直接冻结?
赫少华,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工作:13816823849,微信号:lawru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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