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实务研究系列之五:PPP项目的夹层融资(一)/王冠华(2)
(一)私募股权基金的界定
1.基金的概念与类型
基金,是指将募集的资金交给基金管理人,用于特定目的与用途而设立的具有一定数量的资金。包括信托投资基金、保险基金、退休基金、公积金、各种基金会的基金,等等。人们通常所说的基金主要是指证券投资基金。实践中,绝大部分基金的目的是为投资获利。根据募集方式的不同,可以将基金划分为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公开募集基金,包括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累计超过二百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根据上述规定,与公募基金相比,私募基金具有以下三个特点,或者说应该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募集手段为非公开。所谓非公开手段,参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监委2014年第105号令)第十四条规定,是指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2.募集对象是合格投资者。所谓合格投资者,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是指达到规定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3.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2.私募股权基金的概念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私募投资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适用本办法,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对上述机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根据该条规定,我们认为,首先,私募股权基金主要是投资未上市公司的基金;其次,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对象主要是公司股权。当然,这并不意味着私募股权基金不能投资于上市公司,发展改革委于2016年12月30日印发的《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第二十五条第(二)项明确规定,PPP基金可以投资于“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并购重组和私有化等股权交易形成的股份”;也并不意味着私募股权基金不能对公司进行债权融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十一条关于“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私募股权基金只要不以放贷为主营业务,对公司进行债权融资应系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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