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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能清偿外部债权人,债权人能否要求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赫少华(2)

江苏法院有个执行方面的意见即:股东认缴出资的期限未到,可以先采取保全措施,待认缴期限届满后再采取执行措施。

查阅最高法院新出台的追加执行的意见,也没提到要求对未到期股东提前清偿的意思。
前不久,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邀请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杜军法官讲授“股权权益基本问题探讨”中,结合审判实务梳理出相关问题,经法官会议讨论,形成的审判意见中,认为:

司法实践中,关于单个债权实现中的出资加速到期问题,目前有两种方案:

方案一,加速到期限于申请破产。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股东出资期限尚未届满,债权人起诉请求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以清偿债务的,不予支持。

方案二,加速到期补充责任。
公司未清偿到期债务,公司债权人请求公司清偿债务,同时请求出资期限尚未届满的股东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目前上述两种方案仍在讨论中,但倾向于第一种方案。
☞作者
赫少华,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办公:138-1682-3849、021-50366225(非工勿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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