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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实务研究系列之七:PPP项目的夹层融资(三)/王冠华
PPP实务研究系列之七:PPP项目的夹层融资(三)

王冠华

(续上)

(二)政府发起的PPP基金、金融机构发起的PPP基金和社会资本发起的PPP基金

根据关键投资主体的不同,可以将PPP基金划分为政府发起的PPP基金、金融机构发起的PPP基金和社会资本发起的PPP基金。

1.政府发起的PPP基金

政府发起的PPP基金是指有政府出资背景的PPP基金,如PPP城投基金、PPP政府产业基金,PPP政府引导基金,等等。根据融资手段和运作模式的不同,政府发起的PPP基金又大体可以划分为两类,一是直接投资于PPP项目的政府发起的PPP基金(以下简称PPP政府直投基金),二是间接投资于PPP项目的政府发起的PPP基金(以下简称PPP政府间投基金)。

(1)PPP政府直投基金

PPP政府直投基金,是指由政府方发起,与财务投资人以及其他投资人共同投资设立,直接投资于PPP项目的基金,如PPP城投基金、PPP政府产业基金。这种类型基金的获利模式一般采用优先劣后的结构化设计,政府方作为劣后级出资人,财务投资人以及其他投资人作为优先级出资人。其一般交易结构如图1所示。

基金出资人的回报机制采取“固定收益+浮动收益”的方式,按年分配,基金每年所得收益,首先用于分配优先级出资人的固定回报。收益超过优先级出资人的固定回报部分,作为浮动收益分配,优先级与劣后级出资人可按一定比例分配。

(2)PPP政府间投基金

PPP政府间投基金,一般是指PPP政府引导基金,在性质上属于母基金,母基金原则上不直接投资于PPP项目,但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非收费的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实行直接投资。其间接投资于PPP项目的运作流程大致如下:
首先,由省级人民政府发起设立PPP母基金(政府引导基金),母基金出资人一般为省级人民政府出资平台。在母基金中,如果出资人还有财务投资人或者其他投资人,其获利模式一般也采用优先劣后的结构化设计,省级人民政府作为劣后级出资人,财务投资人或者其他投资人作为优先级出资人,确保PPP母基金中财务投资人和其他投资人的优先级出资人地位从而获得稳定收益。
其次,由母基金全部出资或者与地方人民政府、财务投资人以及其他投资人投资设立子基金,再由子基金投资于PPP项目。
子基金的获利模式一般是母基金作为子基金的优先级或者中间级的贷款人,以地方人民政府作为子基金的劣后级出资人。基于政策上的考量,母基金的政府方一般会考虑让利。但是,在政府方作为母基金少数份额的投资人时,让利空间无疑也是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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