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实务研究系列之七:PPP项目的夹层融资(三)/王冠华(2)
PPP政府间投基金一般交易结构如图2所示。
2.金融机构发起的PPP基金
受制于《商业银行法》关于商业银行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规定以及商业银行风险控制、理财资金投向等规定,商业银行对PPP项目直接股权投资存有障碍,商业银行通常会通过对接专项资管计划或者信托计划的方式借道PPP基金从而参与到PPP项目中来。因此,金融机构发起的PPP基金多是由商业银行作为发起人,通过发行理财产品,与客户约定资金的用途,以受让收益权的名义对接专项资管计划或者信托计划,再由专项资管计划或者信托计划与负责建设的公司(社会资本方)或者其他投资人共同出资成立PPP基金,以股权投资的方式专门投资于某具体PPP项目。通常,由负责建设的公司(社会资本方)作为劣后方,不仅负责项目的建设运营,还作为基金风险的第一承担人。从国内已运作的项目来看,这类建设公司多为大型集团企业,具备风险承担能力。
(1)一般交易结构
金融机构发起的PPP基金一般交易结构如图3所示。
(2)案例分析
浦发银行是国内较早介入PPP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之一,现以浦发银行完成广东省A市某市政道路项目落地的案例[[[] 参见郑大卫:PPP项目融资成功案例,载微信公号“PPP政策解读”,2016年12月25日。]]对金融机构发起的PPP基金的运作予以具体的分析。
1)案例基本情况
广东省A市某市政道路项目总投资4.1亿元,受地方政府债务及融资平台政策调整影响,原有投融资方案无法落地。获悉项目需求后,浦发银行组成了PPP推进工作组,积极通过“融智”推动A市采用PPP模式实施项目。鉴于A市主管部门对PPP模式无实践经验,浦发银行参照安庆市外环北路工程PPP项目案例,采用政府可用性付费+运营绩效付费的收费模式,为政府设计了PPP项目回报机制。同时,浦发银行作为社会资本方(财务投资人)与某省一家中型国有施工企业(产业投资人)组成联合体参与了PPP项目资格预审和投标,为项目提供“股权+贷款”的组合金融服务方案。
①股权:浦发银行和产业投资人设立A市投资建设基金,基金与A市政府出资代表某城投实业有限公司按照80%:20%的比例分别出资设立项目公司,具体负责项目的建设、融资、运营维护等。其融资结构如图4所示:
A市投资建设基金采用有限合伙制,其中理财资金通过某基金子公司发起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作为优先级LP;联合体另一方,即产业投资人作为劣后级LP,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GP)。基金以项目收益退出,不采用传统的回购或差额补足方式。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