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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强化防范意识 对维护民警权益至关重要/张军
民警强化防范意识对维护民警权益至关重要

维护民警权益,重点不是在出现侵权案件后再进行维权,首先是民警自我维权自我保护。民警具有自我防范意识和自卫能力,在执法办案时提前预防,可以切实避免受侵权,最好的维权就是不出现维权案件。
一、民警必须具有自我保护的理念
(一)自我保护意识欠缺源于对法律掌握不全面
民警执法办案时出了问题,形成了不应用的麻烦,甚至形成热点,往往基于各种社会因素,但相当多的案件是我们民警的思想意识存在问题。观念决定行动,首先是法律意识欠缺,警惕性不够,不健全的执法理念导致执法过错。
自我防范意识,就是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法律意识。民警不仅要熟悉自己所在岗位的法律常识,还必须具备综合法律素质。特别是公安机关的一线指挥员,如果因为法律意识欠缺,言行不够谨慎,下达错误的指令,或者轻易在公众面前表态,在信息时代媒介众多的当今社会就很可能会形成后患。
(二)熟练掌握法律,才能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
警察懂法就可以大胆执法,面对袭警等情形时,敢于使用正当执法权利,特别是《刑法》所赋予的绝对正当防卫权利。民警执法办案中的灵感或者办案思路,以及紧急情形下的准确判断,均来源于对法律知识的重视与深入理解。在遇到特殊场合缺少明确具体的执法规范指引时,正确的法律意识能够保证执法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不要把民警被侵权案件先入为主地认定为民警都是冤屈的,有许多侵权案件的发生,确实是因为我们的民警执法有瑕疵,甚至存在执法违法问题,民警必须清醒认识到只有正确执法才能理直气壮地维权。
(三)维护民警权益不是事后补救,但不应错失法律机会。
客观讲,针对民警违法违纪甚至犯罪的案件处罚结论,也存在着错案的可能,但概率不高。特别是经过公诉程序的刑事案件,经过了司法机关多个部门的工作,对案件事实证据的认定基本上都是比较准确的,不可强求经历了多人、多番查证的案件会给当事人留下很大的可供辩护的证据和法律空间。但不等于说面对指控和追究就应该坐等结论,民警涉嫌违法犯罪之后,身为当事人,必须用好用足法律权利,否则将形成遗憾。
二、民警必须清醒认识警察的权力
(一)不应将公安机关的国家机器权力视作民警自己的权力
从法定职权角度,警察个人的权力,来源于公安机关办理案件的权力。公安机关办理的各类案件特别是刑事案件,只是第一道法律程序,在侦查环节不能即时生效,暂时的办案结论被检察机关和法院纠正的危险性很大。公安机关的权力很大,但是也有限,体现在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上。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关键是制约,制约就是彼此控制和限制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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