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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强化防范意识 对维护民警权益至关重要/张军(2)
警察个人的权力更有限,不要把公安机关的权力当做警察自己的权力,任何办案警察都没有权力独自一人把案件办到生效。公安机关内部办理案件,都是多道程序,集体把关,任何环节的办案人都要注意案件可能在后续程序中出现结论逆转,不要过分看重自己手中的权力,必须保证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的基础牢固。
(二)警察要摆正自己的原有职务职位对维权的影响
原有的职务权力与能否被查处没有必然联系,无论多高的职位都不会保证自身的安全,在成为违法违纪甚至刑事追究对象时,任何领导都只是普通的当事人。任何人如果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曾经拥有的权力都无法成为自己的护身符,必须注重靠法律手段保护自己。
三、迎合不良社会风气是民警执法的大忌
(一)“关系”保护不了执法有过错的民警
不良社会风气严重侵蚀正当的公安执法活动,也在一定程度上促使民警忽视依法维权。如,刻意交往领导和神通广大的朋友,以为“关系”可以保护自己终身;无论何种案件,都靠贿赂手段摆事,甚至行贿受贿案也企图采取行贿纪检干部和检察官的方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等等。试图靠关系和金钱“维权”的做法,必将使当事人自己陷入不断违法无限循环的怪圈之中。
实际上,公正执法秉公办案是不容置疑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收受当事人贿赂是极个别的,当事人通过行贿送礼手段真正能满足自己诉讼意愿的极少。即使是“顺水人情”,本来在案件法律情势上占据优势的当事人的行贿举动,反倒会给案件胜诉局势的稳固和自身日后的安全,埋下非常危险的隐患。
(二)警察最危险的“敌人”是谁?
民警要摆正与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的关系,凡是热衷于和警察称兄道弟的,都经常有案件麻烦警察。凡是高调声称和警察关系好的律师,大都有不正当交易行贿受贿,律师出事警察就进去,警察出事律师就进去。
嫌疑人及其家属都有这样的想法,这辈子就因为一次不谨慎摊上了这个案件,以后吸取教训,肯定不会再遇到犯罪问题。在案件上有求于警察,实际上只求一次,不可能和你成为终身朋友。嫌疑人及其家属的要求难免不当甚至违法,过分交往会使得民警难以自拔,铸成大错。
四、民警必须严格依据法律手段维权
(一)具有自我保护意识的民警必须全面掌握法律
警察必须清楚自己所在岗位存在的法律风险,权力有多大,风险就有多高。利用法律保护自己,不是逃避法律制裁。法律很人性化,以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办案原则很明确,依法自我保护的机会很多。如,在尚未走上犯罪道路时,因了解法律而悬崖勒马;在可重可轻处理时,用足法律权利,可以获得从轻处理,如自首,坦白,立功,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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