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强化防范意识 对维护民警权益至关重要/张军(3)
(二)依靠律师不依赖律师,民警自己健全法律意识才能避免受侵害。
依赖他人保护自己,等于把自己的命运交到别人手里。如,市场经济大潮下,有相当多的律师把办案当做生意,趋利避害;以营利为目的,代转人情费,截留贿赂款;以不得罪办案人作为基本原则,;律师靠法官谋生,貌似依法办案,实则首先保护自己其次才保护当事人。当警察因涉嫌违法犯罪成为普通当事人又自己缺少警觉时,其法律权益很可能被不良律师出卖。
(三)以事实为根据,实际就是以证据为根据。
证据是民警维权的关键,避免因办案失误成为被追究的对象,必须严格执法,注意每一个证据细节。为规避《刑法》第306条辩护人伪证罪,专业刑事律师专门从警察办案瑕疵寻找突破口,千方百计找警察办案中的毛病,废掉对被告不利的证据,极力夸大对被告有利的证据。基本上每个案件都会找到毛病,只要找到卷宗内自相矛盾证据的,办案警察就不能不自认倒霉。
(四)随着法制健全,公安执法必定更加严格规范。
公安部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解释,对派出所所长和办案人亲自出庭有明确要求,但在行政诉讼中很少有真正贯彻的。现有法律关于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定,对办案警察已经做了最大的保护。如,由涉嫌刑讯逼供的民警自己出庭说明是否存在该情节,实际应该是公安内部审核后法制部门提供说明;侦查机关自行提供的《情况说明》不是法定证据,不是书证,但在审判中被赋予较高的效力;绝大多数的排除非法证据申请都被法院驳回,基本不用民警出庭接受质询,等等。但法律规定的不严格只是暂时的,处在社会矛盾风口浪尖上的人民警察,必须有责任感和危机感。
五、要深刻吸取执法教训高度重视执法瑕疵
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任何有理智的人,都不会在同一个地方跌倒两次。执法民警必须正视执法瑕疵,深刻吸取执法教训。有的公安机关把本身有问题的执法行为拿来维权,很可能激化矛盾,形成新的执法热点。对于敢于亮丑揭短对民警执法切实负责的公安机关领导来说,把执法办案的瑕疵甚至违法问题紧紧抓住不放,可以达到意想不到的提高办案质量效果。剖析一件错案,就可以得出多项应该吸取的教训,从正常人的认识规律角度看,对反面失败教训的记忆要远远高于正面成功经验的印象。
作者:张军,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大连市公安局维护民警权益特邀律师,大连市警察协会特邀理事,东北财经大学兼职教授法律硕士研究生导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律系和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洛杉矶分校,曾任大连市公安局法制处副处长。专著《维护民警权益的理论与实务》,2015年群众出版社出版,政法机关内部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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