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务案件的受侵犯民警 是否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张军
妨害公务案件的受侵犯民警是否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公安机关办理妨害公务案件时,经常遇到民警在执行公务中受侵犯受伤问题,公安机关民警维权机构以及受侵犯民警所在执法部门大都希望在刑事诉讼程序中附带民事诉讼,认为受侵犯的民警以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身份参与妨害公务案件审理活动,有利于维护民警的人身权利。
问题:妨害公务案件的受侵犯民警是否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有无法律依据?
解答:我国现有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妨害公务案件的受侵犯民警是否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各地法院做法不一。应该从有利于保障公安执法和维护民警权益角度,严格依据《刑事诉讼法》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要件执行。
一、现有法律关于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
(一)《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九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
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情况认定其悔罪表现,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三)关于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唯一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47号),对具体哪些刑事案件可以附带民事诉讼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根据2015年1月19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一批)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已废止。
二、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刑事案件被害人
被害人是刑事诉讼当事人之一,《刑事诉讼法》没有对被害人做出专门的定义。结合其他条款,如《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等内容,被害人是指“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在某些刑事案件中,国家、集体也可能成为被害人。《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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