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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案件的受侵犯民警 是否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张军(2)
三、妨害公务案件的受侵犯民警不符合刑事诉讼程序被害人身份
《刑法》及犯罪学意义上的被害人是广义的,参与刑事诉讼程序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害人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确定的。妨害公务犯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侵犯的具体对象是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执行公务人员的人身权利直接受到犯罪行为的侵犯,只是形式上的被害人,因为他们是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从事管理活动,犯罪行为实质上是通过对执法人员个体的侵犯,造成对国家执法权、管理秩序的侵害,最终受到侵害的应该是国家利益,国家才是实质意义上的被害人。
妨害公务案件的受侵犯民警可否附带民事诉讼,目前暂无具体法律规定,关于刑事案件是基于职务行为还是单纯的个人行为,存在公务行为的案件对诉讼程序的影响以及可否附带民事诉讼,其他相关规定可以作为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四、受侵犯的执行公务民警不适宜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其他理由
因对法律的理解不一致,各地法院是否受理妨害公务案件中受侵犯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附带民事诉讼请求的做法不同,主流做法是不接受个人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从个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刑事案件处理结果的影响角度看,妨害公务案件的受侵犯民警附带民事诉讼有弊端。因为民事诉讼可以调解,民事赔偿效果直接影响刑事判决结果,被害人获得民事赔偿对被告人谅解的,必然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
如果妨害公务案件的受侵犯民警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身份参与刑事诉讼,等于允许民警个人有权左右该侵害国家执法权和国家管理秩序案件的处理结果。特别是,司法实践中有一些妨害公务案件,被告人以高出正常赔偿标准几倍甚至十几倍的数额给民警个人,换来妨害公务案件被告人被从轻处理甚至被判处缓刑或免刑,在个别有钱人肆意践踏法律的不当社会风气之下,类似现象难以避免。如果民警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民事调解以及民警对犯罪行为人的谅解,势必影响对公权的维护效应。结果是法律尊严被无视,公安机关执行公务威信丧失,执法权被犯罪侵害而执法部门却无法保证惩戒效果。妨害公务案件中如果有附带民事诉讼掺杂,公诉机关对偏轻的判决结果难以抗诉,本想侧重于对民警个人权益的保护却在结果上背离维护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执法权益的维权初衷,公安机关维权机构和执法办案部门都会很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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