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务案件的受侵犯民警 是否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张军(3)
五、办理妨害公务案件时维护民警权益的处置手段
(一)妨害公务案件中存在重伤甚至杀人情节的,身为被害人的民警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当然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依据刑法理论确定的复杂刑事案件处置规则,对妨碍公务案件中行为人的暴力行为造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重伤结果或因重伤导致死亡结果,甚至故意杀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按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以重罪吸收轻罪,按故意伤害(重伤)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对行为人从重处罚。
(二)妨害公务案件中行为人的暴力行为造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轻伤或轻微伤后果的,受伤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三)公安机关办理妨害公务案件时,应注意该类案件的主要情节不是执法人员的受伤后果,而是犯罪嫌疑人是否持枪持械,被妨害公务内容的重要程度,是一般性执法还是特殊时期、特殊场所的执法,是否具有多人多次妨害公务情节,是否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等。
妨害公务案件的行为人是否主动赔偿执行公务民警的轻伤或轻微伤损失,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办案单位可以在法律文书上体现赔偿情节。但必须注意,侵害公权的妨害公务案件不适用刑事和解,受伤害的民警不应该出具任何谅解类的书面材料。刑事和解与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一样,针对的是刑事犯罪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这两种程序只能用于侵犯或者主要侵犯私法益的犯罪,即人身犯罪、财产犯罪以及涉及财产所有权侵犯的部分经济犯罪,对于单纯侵犯公法益或主要侵犯公法益的犯罪是不能适用刑事和解的。
(四)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关于当事人、被害人和诉讼参与人的规定,妨害公务案件中的执行公务人员无权以被害人、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身份参与庭审等刑事诉讼活动。
作者:张军,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大连市公安局维护民警权益特邀律师,大连市警察协会特邀理事,东北财经大学兼职教授法律硕士研究生导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律系和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洛杉矶分校,曾任大连市公安局法制处副处长。专著《维护民警权益的理论与实务》,2015年群众出版社出版,政法机关内部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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