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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需破除有罪推定思维定势/张军
警察需破除有罪推定思维定势

一、有罪推定思维定势的危害
思维定势又称习惯性思维,是指按习惯的和比较固定的思路去考虑问题及分析问题,表现为习惯于用特定的思维方式简单化处理问题,阻碍了思维开放性和灵活性,造成思维的僵化和呆板。思维定势也是思维的惯性或惰性,影响对不断变化的客观事物作出准确的判断。
就刑事案件而言,司法机关办案人头脑中有罪推定思维定势的存在,是导致无罪案件被错误认定为有罪的重要主观因素。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案件,正如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树叶。办案人有罪推定思维定势一旦形成,就容易对类似案件简单作出有罪结论,不愿认真细致审查无罪证据,影响针对不同案件的具体事实和情节客观断案,阻碍作出无罪结论。
刑事诉讼实行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强调以客观事实和证据认定案件性质,在强化依法治国和司法公正的今天,直接促进了法院无罪判决数量的明显增长和对以往冤假错案的平反纠正。但必须承认,因为刑事案件本身必须积极寻找有罪证据的侦查特性和严厉打击刑事犯罪运动及传统办案模式的影响,无罪推定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并未得到全面切实贯穿执行。从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到审判,如不出现明显的重大无罪情节等特殊情形,刑事案件绝大多数都以有罪结案。主动收集有罪证据是刑事案件的基本办案手段,但侦查工作模式不同于对案件性质的主观认定方式,一旦有罪推定成为办案人头脑中稳固的思维定势,作为甄别案件性质主观认识常态,就难免形成错案。如赵作海和呼格吉勒图等案件,对无辜当事人错误定性,主观因素都是基于办案人的不健康心态,公检法三机关办案人办案时都有过失,思想根源就在于根深蒂固的有罪推定思维定势作怪,在案件有罪或无罪的法律性质难以确定时,都是按照有罪作出办案结论以致铸成错案。
有罪推定思维定势的潜在危害重大,除刑讯逼供等明显非法取证行为外,办案人头脑中的有罪推定思维定势,往往潜藏在打击犯罪伸张正义等貌似合理的办案举动背后,不易被察觉,提出无罪质疑的辩护律师和当事人,一般难以发现办案人该不当内心理念的外在痕迹。
二、促成有罪推定思维定势的客观因素
(一)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职业特性难免有罪推定
对侦查终结案件承担审核责任的公安法制部门办案人以及承担审查起诉和审判职责的检察官和法官,都明知确定刑事案件的法律性质时,根据法律规定必须坚持无罪推定基本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疑罪从无。但身为代表国家担负打击犯罪职责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一般不担心错误处理无辜可能承担违法办案责任,有的办案人甚至对故意有罪推定断案的法律后果有恃无恐。因为他们的办案动机不是基于与当事人有个人恩怨不是以权谋私报复陷害,而是不愿或不敢放弃代表国家惩处犯罪的神圣职责,特别是被推定为有罪的人一般都不清白,有前科劣迹甚至有重大犯罪嫌疑,办案人普遍不希望放纵犯罪的恶果由自己承担。实践中也出现过尴尬,有新证据证明被推定为无罪而释放逃脱的,确实是真正的重大罪犯。无奈之下采取的对策就是,如果现有证据不足无法即时惩处,就无理由或找借口超期羁押,大多数案件因侦破条件不佳而长期闲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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