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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需破除有罪推定思维定势/张军(2)
国家专政机器的强制性与权威性,使办案人形成了职业优越感,也影响准确判断案件性质。刑事案件的诉辩双方又是个人与司法机关抗衡,实力无法对比,办案人认为被告人和律师势单力薄对案件剖析能力有限,其无罪辩护意见根本无法抗衡周密法律程序中得出的办案单位集体定论。受制于维护司法公正形象避免损伤司法机关威信的忌讳,实践中错案难以倒查追究,真正责令办案人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极少,也难以形成以儆效尤震慑效果。
(二)有关部门的干预指导使办案人难以准确处断
在政法委有权指导案件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未得到切实贯彻的特定历史时期,侧重从政策角度督办案件的有关部门和领导一旦对存疑案件作出指示,就等于给可能办错案的办案人提供了合法有效的保护。就审判环节而言,传统的不正当指导案件方式,如先定性后审判,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提前介入,包括现在仍然畅行的提前请示二审法院,判决前与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沟通,有关部门担心案件的无罪结论牵连以往类似案件引发申诉泛滥等维稳意见,都影响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审判人员依据案件真实性质断案。
(三)犯罪引起公愤的社会氛围影响理智办案
刑事犯罪案件特别是民愤较大的恶性案件被立案查处之初,以往同类案件给社会公众造成的深刻印象常常被转嫁到该案的当事人身上,社会舆论对犯罪危害性的不合理渲染,极易对办案人形成误导。本来只能起监督作用的舆论,客观上产生了替司法机关断案的效果,社会公众并不合法的法律观以及依据单方证据形成的不准确的舆论氛围,会促使办案人顺势作出迎合所谓民意的有罪处理。特别是,有的被害人通过媒体或网络等渠道对事件的倾向性宣传以及对犯罪嫌疑人不惜侵犯名誉权的不理智揭发,也使得办案人在不当舆论导向中顾忌作出无罪处理会引火烧身,往往不由自主地在迟疑之中,故意做出有罪推定以躲开舆论焦点。
三、促成有罪推定思维定势的主观因素
(一)司法机关办案人的个人利益考量
除个别人法律素质差对法律理解不准确外,办案人有罪推定思维定势形成及滋长的主观因素在于办案人的不正常心态。如,公安法制部门针对刑侦和经侦部门的立案建议,检察或审判机关针对移送起诉或提起公诉的案件,在试图不立案、不起诉或宣判无罪之时,主管领导考虑如果与其他办案单位结论对立会形成部门间不和谐,办案人担心自己被指责为标新立异。在刑事审判环节,作为反腐败的副产品,现在又出现了新型的法官私心杂念。如,受不当社会风气影响,凡是律师无罪辩护成功的,律师大都难免被怀疑曾向法官行贿。法官驳回律师无罪辩护意见是常态,而接受律师无罪建议则成了背经叛道之举。特别是案件在一定范围内已形成热点的,主审法官为免受怀疑索性宁左勿右,故意做出有罪判决澄清解脱自己。有的法官不忍良心受谴责不愿违心作出有罪判决,也不敢轻易作出无罪判决,干脆将棘手案件束之高阁。现在刑事案件审判阶段超期现象非常普遍,大都是办案法官在有意拖延时间。期待有上级机关主持正义或有领导来做出指示承担责任,或幻想能够通过转岗交流等机会有正当理由放弃左右为难案件。法官消极怠工现象严重,许多当事人都深表无奈,认为现在的法官廉洁不受贿了,但也开始不作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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