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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需破除有罪推定思维定势/张军(4)
在侦查某一阶段中特别是侦查终结时,凡是对于证据不足或存疑的,即存在有罪或无罪以及有利或不利犯罪嫌疑人两种可能情形下,根据以事实和证据认定犯罪和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要求,应该推论得出无罪或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结论。无罪推定是直接地无须基础事实即可证明无罪这一推定事实的存在,以无罪作出结论,有利于在新的工作中注意收集有罪证据,加大工作力度,而不会因证据不足留下铸成冤假错案的隐患。
(二)公民(包括警察)因正当防卫造成侵害人死伤不违背无罪推定
刑事诉讼中的无罪推定,特指需要经过法定程序确定案件性质的情形,即任何人在未经依法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法院具有有罪结论的决定权,公安和检察机关无权对刑事案件作出有罪或无罪结论,废除公安机关劳动教养办案权与检察机关的免予起诉,立法本意就是坚持无罪推定。《刑事诉讼法》经修改确定,在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以前,涉嫌犯罪的人被称为犯罪嫌疑人,起诉以后则称为被告人,而不应称之为罪犯或犯罪分子。
在不必或不可能经过审判程序确定行为性质的情形下,不存在无罪推定问题。针对具有紧迫性、破坏性、进攻性的,正在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当场采取正当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伤的,不负刑事责任。特别是绝对正当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赋予公民正当防卫权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正当防卫既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在道义上应尽的义务。
正当防卫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警察。《警察法》第二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警察负有制止违法犯罪的法定义务,在面临正当防卫情形时,公民如果放弃行使该权利,只承担道义上的责任,如果人民警察不依法履行职务制止违法犯罪保护公民人身安全等权益,就必须承担渎职的法律责任。
(三)破除有罪推定思维定势才能根除刑讯逼供等非法证据
侦查环节的有罪推定思维定势危害,就是使得办案人在证据不足时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收集口供形成非法证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17年2月17日颁布的《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要求,要坚持非法证据排除原则,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经审查认定的非法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坚持疑罪从无原则,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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