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需破除有罪推定思维定势/张军(5)
在侦查中实行无罪推定,通过程序公正实现准确打击犯罪的实体正义,侦查人员必须对相应的法律后果和工作代价有心理承受能力,对因证据不足不应立案或不得不撤销案件和释放重大嫌疑人的,即使心有不甘也必须执行。在刑事案件入口与出口上把关的公安法制部门,必须注意纠正不当的传统工作习惯。如,在对报案材料甄别是否立案时,偏向于有罪推定,虽然有罪证据暂时不足,寄希望于继续侦查补充有罪证据定实案件;在考虑是否撤销案件时,担心被当事人申诉到检察机关,不出具书面撤销案件决定书,或对本应撤销的案件变相以取保候审维持侦查状态,实际上绝大多数案件并不继续侦查而长期搁置。
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看,人民法院依法独立享有对被告人的最终定罪权,无罪确定权仍由公安、检察机关通过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等手段不同程度地依法行使。从侦查实践考量,赋予法院之外的司法机关无罪确定权,利大于弊。作出无罪结论之后,有机会对案件重新立案侦查而不至于使嫌疑人从此逍遥法外;而如果对无罪的人进行了错误追究,无论是人身自由等权利还是经济损害后果,都是无法恢复原状的。
五、破除有罪推定思维定势是全社会的责任
(一)严格执行法律严厉追究错案责任
以警察、检察官和法官办案终身负责制为契机,保证无罪推定原则真正得以贯彻执行,必须以严格追究责任为反向促动保障。对已形成错案后果的,必须依法严肃追究办案人的法律责任。包括以取保候审代替撤销案件、以相对不起诉代替绝对不起诉、以定罪免刑或缓刑等变相消化无罪案件的,错误作出刑拘和逮捕决定以及错误提起公诉的部门为避免其自身被牵连干扰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的,袒护侦查和检察部门错误办案结论而故意做出有罪判决的,都必须依法追究公检法机关办案人滥用职权的法律责任。如果属于办案部门集体作出错案结论,对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也必须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从心理矫治入手破除有罪推定心理痼疾
办案人头脑中根深蒂固的与现代法治精神相悖的陈腐司法理念,因牵连到其切身利益,抛弃与破除不能单靠外力强制,如果不做深入内心的心理矫治,办案人再次面临利害平衡时,仍难以自觉抗拒诱惑和压力。
破除有罪推定思维定势的关键环节是审判,尤其要加强法官的司法职业伦理教育促进良好心理素质养成。法官应擅于从表面貌似公允的公诉意见中察觉出实质的违法后患,面对代表国家和个人的诉辩双方有罪与无罪观点对立,面对公益和私人权益的博弈,应该认识到,无论维持任何一方的错误意见,都是对国家利益的损害。法官的健全心理素质养成需要时间磨合,而任何刑事案件都容不得作心理不健全法官的试验品,要注意选人用人,不换心态就换人。公检法机关交流干部时,来自公安和检察机关的干警熟悉刑事案件可以立即介入工作,但这些人是最不适宜交流到刑事审判岗位上的,长期专门从事打击犯罪工作形成的职业特性难以轻易破除有罪推定思维定势。要加大在律师中选聘刑事法官的做法,利用角色转换和换位思考以及律师擅长反向思维注意查找案件漏洞的职业优势,促进审判环节对案件定性的客观全面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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