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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警察权与执法规范化/张军
限制警察权与执法规范化

近年来,因为个别民警执法中出现失误甚至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伤及了一些当事人利益,在社会上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不良影响,也引发出了关于限制警察权问题的自发讨论。限制警察权究竟是公安法制尚不健全时期的大势所趋,还是属于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因噎废食想法,社会上两种观点各执一词。我们认为,健全公安法治建设任重而道远,但公安执法规范只应完善,而不应对警察权予以限制。必须明确公安执法权本质内涵和公安执法规范现状,依据法律确认相应社会舆论对限制警察权问题的理解是否准确,以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消除执法不当与执法违法。
一、深刻理解公安执法本质
在加强公安法治建设执法规范逐步健全的当今,警察执法瑕疵甚至执法违法问题并不突出,但执法不当所造成的不良影响却远远超出以往,因为警察执法行为在信息畅通时代极易通过公众媒体特别是自媒体扩散而引发社会关注,执法不当个案借助微信等高科技媒介烘托被推而广之,对公安机关产生了前所未有的舆论压力。社会上之所以会出现“限制警察权”问题的讨论,实际是社会的高速发展与人们思想观念滞后的矛盾造成的,主要是因为一些公民对公安执法权理解不深不准,即使是警察自身,也存在着对规范执法的重要性及依法保护自己正当执法权益的重要性理解不透彻问题。
(一)社会公众有义务了解公安执法内涵
不规范的执法行为是执法职责本身所不容和必须禁止的,但应惩戒的是实施不规范行为的警察自身,而不应对现有公安执法体制和执法权限和办案程序无端进行限制。必须明确,警察滥用执法权力问题只是个别的,而非普遍现象,相关公安执法规范也仅仅是个别条文应该修改完善。根据《立法法》的立意宗旨,只有在法律条文本身存在着歧义和执法空间过大,落后于社会发展不符合客观实际时,才会形成对法律条文如何限制解释与控制适用问题。对社会大众来说,对公安机关执法规范细节,特别是内部办案工作程序,实际上基本不知情,或知悉较少。公众对警察针对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实施的执法行为本身所固有的强力特性不理解,因而导致对社会上出现的警察执法造成相对人受损等正常后果不认同,误以为法律尚不完善,误认为公安执法缺少具体的措施和规范,警察自由裁量权过大,甚至有人认为是法律错误地赋予了警察超限权力。
根据制定法律的本质要求,如果确实有必要对法律原本所赋予的执法权进行限制,前提应该是做出相应限制能更有利于保护法律权益。因此,即使是个别执法环节上确实存在有普遍滥用问题(如搜查与现场处置及刑事权与治安权不分等),也应在采取补救对策时注意避免因此削弱保护公众权益的执法效力,否则受害的只能是待保护的公民自身和公共法益。加强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强化执法者个人法律素质,保证执法规范切实贯彻执行,是消除执法违法违纪行为的关键。这是个全民都应该关心的重要课题,应该通过普法教育等措施,让可能成为执法相对人或见证人的广大群众都了解公安执法程序,从而有效监督改进公安执法。公安机关应消除执法神秘性,努力做到阳光执法,依法透明办案,增强公信力。把可以公开的执法措施与办案手段公布于众,保证社会公众的监督与制约切实可行,以防出现不必要的误解。特别是,要切实避免出现公民因不了解警察执法工作权限与办案程序,而以防卫目的错误实施攻击警察,即假想防卫,因而形成意外或过失,给公安执法造成不良影响,对人民警察打击违法犯罪保护人民的执法行为形成干扰,甚至使得当事人自己堕入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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