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警察权与执法规范化/张军(2)
(二)建立执法尊严维护机制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现在公安执法实践中容易引发社会关注的,并非警察故意滥用职权肆意执法,问题主要是有的警察执法办案时出于过失,因麻痹大意疏于职守,或是因迷信于经验与能力而过于自负形成过失损害后果。加强人民警察的自我素质养成,提高办案质量避免执法过失,是每个执法警察都必须具备的基本职业要求。
人的主观认识与客观实际总会有差距,万无一失应力求做到,但不可强人所难。执法情形千变万化,案件情节复杂多样,社会公众有责任对警察执法只能强化质量而不可能无瑕疵无过失的客观性特点予以深刻理解,对公安机关维护人民警察执法尊严举动应主动予以大力支持。根据法律规定,人民警察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法律责任,由其所属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造成的损害给予补偿。理解警察职业特性,对执法行为的严厉性严肃性与后果严重性具有切合实际的认识,自觉配合而绝不抗拒阻挠,是每个公民都应该具备的法律义务和道义责任。社会舆论不应该一旦出现执法导致当事人受损的后果,就不分青后皂白地认定为警察渎职甚至认为执法警察滥用职权或故意犯罪。公安部近期明确指出,公安机关要建立执法尊严维护机制,建立完善民警依法履职免责等制度规范,坚定支持民警依法履职,坚决维护法律尊严和执法权威。这是应该引起广大人民群众都高度重视的公安执法导向,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不得干涉、拒绝和阻碍。无论是保护社会公众利益还是保护公民自身的法律权益,社会公众都有义务对公安执法准确理解正确面对,有责任维护公安执法尊严。
因为出现了警察执法时搜查嫌疑人的个案,有的舆论认为警察的行为可能造成人人自危,严格限制警察搜查权力的呼声较大。实际上,无论嫌疑人事后是否被证明属于真正的违法犯罪分子,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或刑事案件中的该种办案行为都是法律赋予的基本权力,多度限制警察的搜查等手段必将严重影响警察保护法律权益的执法效果。美国警察的搜查权也曾引发争议,结果产生了警察打击犯罪与公民权博弈的最经典案例,即联邦最高法院审理的泰利诉警察一案。该案件的情节是,巡逻警察看到一个人在街上边走边往一家商店里看,走过去后回头往这家商店看,又跟另一个人窃窃私语,该人也回来往这家商店看。两个人如此反复往这家商店看了十来次,然后跟第三个人一起打算离开。警察觉得这几个人非常可疑,上前拦截后在他们身上搜出了非法携带的武器。嫌疑人之一泰利的辩护律师认为,公民来回看一家商店并不是不合法的行为,警察没有权力怀疑从而拦截和搜查。联邦最高法院裁定结论是,警察在对可疑行为有足够怀疑理由的前提下,有权在大街上对嫌疑人进行拦截和搜查,并没有违反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关于不得对公民进行不合理怀疑下进行搜查的规定。从此,这种拦截和搜查在美国法律中就被叫做“泰利拦截”(Terry Stop)。这是维护警察职业尊严的案例,警察实行泰利拦截是合法的,对我们理解警察相应执法行为具有参考价值。需要注意的是,警察要明确实施泰利拦截的法律依据,即行使警察权的界限,仅限于逼停、盘问和简单搜身,而且必须是针对特定之嫌疑人的,具有具体而清晰的合理怀疑。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和人民警察的职责,警察对认为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盘问,当场检查其人身、携带的物品和使用的交通工具;对拒不配合检查的,可以强制检查。对确有必要的,经出示工作证件,也可以当场搜查;被搜查人拒不配合的,可以强制搜查。社会舆论中关于警察即使在紧急情形下也必须出具搜查证才有权进行搜查的观点,是不符合法律规定和不利于打击违法犯罪保护法律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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