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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警察权与执法规范化/张军(3)
在确定警察执法是否具有过失时,社会公众必须注意事后反推的不科学性,即以执法行为完结后,以执法损害后果来反推认定执法行为的根基原本就是错误的,不分执法者是否具有主观罪过而简单以事后的客观后果来确定执法者在紧急情形下处置的非正当性。普遍不明确警察执法缘由及案件具体情节的社会公众,往往习惯于事后反推,而个别公安机关领导和执法监督部门也存在着针对执法后果进行“客观归罪”问题。这种不正常现象,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执法警察的手脚,懈怠执法,实际上不利于打击违法犯罪,最终受害的还是社会公众。根据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及主客观相一致的基本原则,无论执法出现的后果是正常的还是可以避免的,分析警察所采取的处置手段是否妥当,必须结合警察执法时是否具有主观故意或过失,才能准确认定已出现的执法后果是正当行为还是涉嫌渎职。
二、大力加强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
受制于不良舆论压力盲目跟风限制警察权,不如强化规范执法努力提高警察法律素质。公安机关针对执法中出现的过错问题,整治工作重点不应是再颁布若干执法细则,而应该紧抓现有执法规范的贯彻与执行,除对执法违法现象依法严厉惩戒以儆效尤外,必须加大培训力度注重教育训练实效。公安部近期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关爱民警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要深化公安实战化教育训练改革,强化一线单位民警实战训练,加强执法规范化训练,这标示着当前公安机关执法培训的工作重点与务实要求。
徒法不足以自行,执行法律者的切实所作所为是造成法律现实后果的必要因素,不同素质的执法者,面对同样的执法情景执行同一部法律,会形成截然不同的执法效果。司法实践中真正明知职权性质和权力范围而肆意滥用警察权力的极少,出现问题的,绝大多数都是执法者错误地以为自己身为警察权大无边。因此,必须强化培训教育效果,使每个警察都了解警察权的真实法律内涵,深刻理解和准确适用与执法办案有关的法律实体规定和程序规范,避免因个人理解失误而无知地滥用权力。
(一)结合实战务实教育训练强化培训效果
教育训练培训要实现强化执法者素质和提高执法办案质量的目的,必须密切结合公安实战,要切实防止在培训环节走过场,必须纠正培训流于形式的通病。尽量少采用传统培训的听课与考试的简单化方式,要将执法规范贯穿于具体案例与实战场景之中,便于民警理解从而达到强化具体操作技能的效果。如,针对街面执法应注意的具体工作手段和防范措施,选择复杂案例要求学员当场作判断。特别是基层指挥员,必须根据案件的事实证据及具体情节,结合自己的执法办案职权在限定时间内作出决策。培训考试都要结合执法实际,参加测试者必须在紧急情境之下及时作出判断,与真实的执法环境一样,不给学员现场找书本查法律和咨询的机会。考官可以及时增添执法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法律情形与政治因素等加大难度,实际考量执法民警与基层指挥员的综合法律知识和执法业务积累与临场反映判断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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