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警察权与执法规范化/张军(4)
有效利用媒体与网络,制作具有高科技含量的媒体培训课件,可以有效促进执法规范化教育训练效果。笔者在美国洛杉矶市警察学院考察时,曾经接触过一个培训课件。完全在电脑上操作考核,警察在面临的执法情境下,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作出多种选择,警察所作出的执法行为相应会产生不同的执法后果,每位警察最后的办案结论与社会效应可能截然不同。执法警察的正确选择,特别是最初的合法判断是极其重要的,要求参加考核的警察具备较完善的法律知识和办案实力,一旦在某一个环节判断失误,后续执法行为难免出现执法违规违法后果,如办理具体案件时如此操作,有的甚至会使得当事警察涉嫌渎职而最终失去该岗位。根据我国警察当前执法实际,任何办案行为都可能出现执法相对人申诉上访等后果,如果当初执法策略选择恰当无瑕疵无后患,针对执法警察的申诉上访就可能避免,办案人就不会被执法环节之外的事务影响正常工作。因此在培训时,还应要求每一个警察都具备防范和处理申诉上访的群众工作能力。特别要避免出现群体申诉上访,必须在执法环节中综合考量复杂的社会因素,注意执法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二)培训公安机关负责人具备精准指挥能力
信息时代必然会出现的舆论不当发酵这一现实问题不可回避,有的滥用职权的警察为躲避法律责任欺上瞒下,误导公安机关领导作出错误决策形成袒护下属的后果,也有的单位领导出于各种非法律因素考量,第一时间抢占舆论高地作出不准确表态,结果反而更加刺激媒体造成无法挽回的不良影响。从确定事件性质必然要经过去伪存真的相应查办审核工作过程的特性看,形成群体效应的事件发生初期,暂时的舆论导向难以真正符合案情客观实际,涉案单位如过早发声,仓促对性质未明晰的事件进行组织表态,在日后经过纪检及其他司法机关依职权办案后,容易出现被否定或彼此矛盾问题,作出表态的部门与负责人无法作出合理解释,必然严重影响公安机关的公正执法形象。要注意公安机关发布新闻时“警方通稿”的审查与运用,应结合案件客观事实证据,综合其他司法机关及主管部门的意见,而不应侧重考虑如何快速压制媒体以图自我解脱。
执法者权力大小与执法行为可能造成的影响效应是成正比的,提高公安机关一把手的法律素质与实际指挥办案能力刻不容缓,应该把公安执法指挥环节的培训对象从科所队长扩大到各级公安机关负责人。除参加民警培训具备警察基本法律素质外,公安机关负责人还应具备精准指挥能力。不可否认,加强职业化和规范化建设多年来,公安机关外行领导内行问题仍未解决,许多领导的身后都有若干法律高参在实际操纵具体办案工作。离开了左膀右臂,有的公安机关领导在临场指挥时寸步难行不知所措,有的甚至在紧急情形下言语失当,决断失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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